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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代表签字有效,未盖章也具法律约束力-宜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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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81民初19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7年7月13日郭某佳代表广东某邦公司(甲方)与廖某斌代表的宜都某茂公司(乙方)签订《宜都南枝红红木文化馆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将位于宜都市清江阳光城商业A栋(售楼中心第二层)、建筑面积为939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给甲方,用作红木文化展馆经营场地,合作期限为三年五个月,即从2017年7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1日,原告草拟《提前解除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双方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协议解除后,甲方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场地退还乙方,每逾期一天支付占用费1000元;2.经双方协商,甲方支付乙方保底收入180000元、水电费6848.18元,甲方承诺于2020年6月1日前分两次支付完毕,其中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3.退租时原有水电应保持正常,装修固定部分甲方不得拆除,双方不再计其他任何费用,可移动电器和设备由甲方自行处理。郭某佳作为广东某邦公司代表在合同中签字,宜都某茂公司在合同中加盖公章。后原告以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提前解除合同协议书》上被告公司未盖章,但郭某佳作为此前合作合同的签约代表,其签字行为对被告公司有约束力,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最终判决广东某邦公司支付宜都某茂公司欠款186848.18元及诉讼费2015元。

三、核心观点提示:企业如何避免“签字无效”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中最常见的“隐形炸弹”:以为合同没盖章就不算数,结果被法院判输!法院为啥支持原告?关键点就一个:代表签字人的身份被认可了。郭某佳2017年就代表广东某邦公司签过合同,这次又签解除协议,法院直接认定他是“公司代言人”,哪怕没盖章也得认账。被告公司辩称“装修补偿没谈好”,但协议里白纸黑字没写这条,只能吃哑巴亏。

对企业来说,这就像走路不看红绿灯——风险就在眼皮底下!咱们用大白话总结教训,教您三招防坑:

  1. “签字人”比“公章”更重要:别总盯着公章跑!如果某员工常代表公司签合同(比如销售总监、项目负责人),他/她签字就等于公司承诺。企业必须内部明确授权范围,比如在《员工手册》里写清“谁有权签多少钱的合同”,避免“张三签了李四不认”的扯皮。
  2. 口头承诺全是“纸老虎”:被告公司说“原告口头答应赔装修费”,可协议里没写,法院根本不认。记住:任何好处或补偿,必须写进合同条款!比如“解除合同时补偿装修费XX元”,双方签字确认,别信“回头补”“下次再说”这种话。
  3. 退场协议要“全身体检”:解除合同时最容易栽跟头。签协议前务必核对三件事:钱怎么算(像本案的18万收益)、东西怎么退(如装修归谁)、违约咋赔偿(如逾期每天1000元)。少写一条,就可能像被告公司一样,被扣押沙发还倒赔钱!

一句话提醒老板们:合同不是走过场,签字即责任,空白是陷阱。下次签协议,多问一句“这人真能代表公司吗?”“所有条件都写进去了吗?”,省得赢了官司输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