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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完成工程结算确认将承担逾期付款责任-阳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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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222民初821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6月30日,阳新某戊公司(发包人)与江西某辛公司(承包人)就阳新某城***地块某府总承包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58512639.6元,合同总工期为761天(2019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30日)。2019年8月17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施工内容、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竣工验收与结算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其中约定"甲方在收到符合甲方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后2个月内出具审价初稿,项目整体竣工后6个月内双方完成结算价款的确认手续";质保金约定为"结算价款的3%,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质保金的80%"。

合同签订后,江西某辛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2021年11月15日,案涉项目经五方验收合格,2021年12月10日完成备案手续。项目竣工后,江西某辛公司向阳新某戊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阳新某戊公司收到报告后交由第三方江西省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核。2023年9月21日,第三方出具《项目审核汇总表》,核定无争议部分金额为239904583.57元、存在争议金额为2729700元,工程款金额共计242634283.57元。阳新某戊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结算价款确认手续,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至2023年11月15日,2年质保期已满,阳新某戊公司仍未返还质保金。期间,阳新某戊公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208576717.46元。另查明,阳新某壬公司系阳新某戊公司全资控股股东,某丁公司系阳新某戊公司的分公司。

法院判决:阳新某戊公司向江西某辛公司支付工程款24130728.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45%从2023年9月21日起计算),返还质保金7197137.5元;阳新某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某辛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丁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起案件看似是简单的工程款拖欠纠纷,实则暴露了工程建设领域最易被忽视的"结算陷阱"。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看到太多企业因不重视结算环节而付出惨重代价。本案的核心教训是: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不是摆设,拖延结算将直接触发高额利息赔偿

1. 结算期限是"隐形炸弹",超期必爆

合同明确约定"项目整体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价款确认",但阳新某戊公司拖延近2年才出审核结果。法院认定:第三方2023年9月21日出具《项目审核汇总表》之日,就是结算确认完成日,从这天起就要算逾期利息。更关键的是,利息基数不是小数目——按2400多万元本金、年利率3.45%计算,每拖1个月就要多付7万多元利息!

企业该怎么做

2. 别拿"集团公司复审"当挡箭牌

阳新某戊公司辩称应以集团公司《复审结算报告书》为准,把工程款从2.4亿压到2.3亿。但法院直接戳破谎言:这个复审金额竟比双方确认的无争议部分还低!这就像你买了100元商品,商家事后说"我们总公司重新核算只要80元"——法院当然不会认可。

企业该怎么做

3. 质保金不是"唐僧肉",到期必须吐出来

质保期满后,阳新某戊公司想扣着80%质保金不还,但合同写得明明白白:"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质保金的80%"。法院认定:既然没提质量问题,就必须全额返还。很多企业误以为质保金可以"暂时保管",却不知这已构成根本违约。

企业该怎么做

4. 一人公司的股东请系好"安全带"

阳新某壬公司作为全资股东,本以为躲在后面很安全,却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被判连带还款3000多万元!《公司法》白纸黑字写着:一人公司股东必须自证清白,否则就要"父债子偿"。

企业该怎么做

5. 分公司不是"挡箭牌"

某丁公司作为分公司,以为签了合同就要担责,其实法律早有定论:分公司没有独立财产,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扛。本案中,某丁公司虽然签了结算协议并付款,但法院直接判其免责。

企业该怎么做

专业护航,让风险止步于签约前

这起阳新案例中,如果阳新某戊公司在收到结算报告后6个月内及时确认,就能避免2400多万元本金的利息损失;如果阳新某壬公司规范了财务制度,就不会被牵连承担连带责任。工程建设领域的风险,往往藏在看似平常的合同条款和履约细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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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中公司名称已做技术处理,人物姓名按法律行业惯例隐去部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