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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致工人受伤需承担八成赔偿责任-丹江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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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381民初19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3月25日,湖北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甲方)与深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正威(丹江口)新能源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车间及办公楼】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一)》,将湖北省丹江口市水都工业园的正威(丹江口)新能源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发包给深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11.3条约定:乙方应对在其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乙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合同21.2条规定: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场施工人员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保险。

2023年3月上旬,邓某受深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雇请到施工地点湖北省丹江口市**工业园工地提供劳务,约定工资350元/天,2023年4月20日15时左右,邓某在工地作业时,身上佩戴的安全带突然断裂,致使邓某从10米左右的高空摔落。事故发生后,工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邓某于当日被送往丹江口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侧股骨折;2.盆骨骨折;3.左肩胛骨骨折;4.左侧锁骨骨折;5.肋骨骨折;6.大脑左侧蝶窦窦壁骨折;7.左胫前区皮肤裂伤。2023年4月26日和5月4日,邓某分别进行了手术,2023年6月12日,邓某出院,邓某在丹江口市某医院骨二科共住院53天,花费医药费100561.47元。后邓某按照医嘱周转出院再入院,于2023年6月12日-7月10日在该院骨二科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7928.42元,出院诊断:1.左膝膝关节僵硬;2.全身多处骨折术后;出院医嘱:1.院外休息壹个月,避免剧烈活动;2.定期复查(4周、6周、3月、半年)……3.不适随诊。邓某共住院81天,花费医药费108489.89元,该住院治疗费用已由深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支付。2023年8月25日,邓某在丹江口市某医院检查,花费医疗费388.56元。

2023年9月8日,邓某委托老河口平义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产生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鉴定。2023年9月21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鄂老河口平义鉴[2023]临鉴字第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1.被鉴定人邓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十级、十级、十级,赔偿指数为16%;2.建议被鉴定人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3.建议予后期取内固定费20000(贰万)元整。邓某花费鉴定费2280元。

另查明,邓某自2008年起一直在工地从事钢构工作,邓某出具了某建筑公司的证明一份,证明邓某于2022年2月-8月在该公司担任钢结构安装工作,日工资350元整,工资按月结算。2023年7月11日,邓某农业银行老河口李楼支行的账户收到20188元,付款方为正威(丹江口)新能源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一期,该款项备注为代发工资。深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在邓某出院后支付其5万元,邓某称其中1万元系在该项目工地上干活的工资,深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共向邓某支付160189.89元。

再查明,邓某提交了老河口市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户口薄信息,证明邓某的父母晏某(1948.8.28出生)和邓某秀(1951.10.25出生)共育有两子,邓某兵、邓某,且邓某育有邓某乙(2008.10.23出生)邓某泽(2020.2.8出生)两子。

法院最终判决:深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邓某各项损失共计137939.25元;驳回邓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邓某负担3286元,深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7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起案例看似是一个普通的工伤事故,实则揭示了企业在劳务管理中常被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法院判决企业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防护不到位,企业要"吃大亏"!

为什么企业要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深圳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存在三方面严重问题:

  1. 疏于指挥管理:没有对现场施工进行有效监管
  2. 未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3. 安保措施不充分:提供的安全带质量不合格,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通俗地说,就像你请人来家里装修,没告诉工人哪里有危险,也没提供合格的安全帽,结果工人摔伤了,作为房主你肯定要负责任,对吧?企业作为"东家",对工人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工人为什么也要承担20%责任?

法院认为,邓某作为长期从事工地作业的人员,佩戴安全带时应当检查其质量,但他疏于检查,所以也要承担部分责任。这就像骑电动车,明知头盔带子断了还继续骑,出了事故自己也得担责。

企业最容易忽视的三个"雷区":

  1. "安全培训走过场"风险
    很多企业认为安全培训就是签个字、拍个照就完事。本案中,如果企业能证明已对邓某进行了安全培训并有记录,可能就不会承担这么高的责任比例。安全培训必须实打实:要有培训记录、考核结果、工人签字确认,特别是高空、电焊等高危作业,培训内容必须包含具体风险点和应对措施。

  2. "安全设备不检查"风险
    安全带是高空作业的生命线,但企业往往只管发,不管查。本案中安全带断裂是直接原因。企业必须建立安全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网等设备要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过期、损坏的立即更换。记住:发了设备不等于尽到责任,确保设备合格才是关键!

  3. "保险保障不全面"风险
    合同中明明约定"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场施工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但判决中却未见保险理赔情况。很多企业以为买了意外险就万事大吉,其实建筑行业必须购买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些项目还需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没有足额保险,赔偿全部要企业自己掏腰包!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特别提醒:分公司惹的祸,总公司要"兜底"!本案中十堰分公司是深圳某建工集团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赔偿能力,最终由总公司买单。所以集团企业千万别让分公司"单打独斗",安全责任要总公司统一管起来。

专业护航,防患未然

这类劳务纠纷看似偶然,实则暴露了企业日常管理的漏洞。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我们深知企业经营中每一个环节都可能隐藏法律风险。我们提供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以极高的性价比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模式,已帮助数百家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从合同审查、用工管理到安全生产,全方位守护企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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