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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工程企业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颍上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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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伤认定)
案号:(2024)皖12行终3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祁某系在安徽某建有限公司承建的颍上县吾悦广场商业综合体项目处从事电焊工,其系安徽某建有限公司分包下姜某班组中陈某雇佣的工人。2023年9月5日下午18时许,祁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安徽某建有限公司承建的颍上县吾悦广场商业综合体下班途中,途经颍上县吾悦广场西门路口路段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祁某受伤。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祁某不负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11月24日,祁某向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12月20日,颍上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祁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安徽某建有限公司认为其与祁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祁某系私自旷工外出发生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安徽某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祁某的伤害属于工伤,安徽某建有限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案件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重要法律风险:即使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如果这个"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企业仍需对分包工人发生的工伤承担保险责任!

为什么企业会"躺枪"?

  1. 违法分包不等于责任转移:很多企业以为把工程分包出去,工人就与自己无关了。但根据法律规定,建筑企业不能把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或组织。安徽某建有限公司把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姜某这样的个人,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上下班途中"认定有弹性:企业主张祁某是"私自旷工外出",不属于正常下班。但法院认为,即使班组安排了加班,工人也有权拒绝加班(除非遇到紧急情况需要抢险等特殊情形),而且企业拿不出证据证明加班是强制性的。所以祁某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仍算工伤。

  3. 举证责任倒置对企业不利:当工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果企业不认可,企业需要自己证明"不是工伤"。在这个案例中,安徽某建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祁某是私自旷工,最终承担了败诉后果。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在选择分包商时,必须核实对方是否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不要图省事或省钱就把工程分包给"包工头"。

  2. 建立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

    • 为所有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包括分包商工人)建立登记档案
    • 要求分包商提供工人工资发放记录
    • 在工地出入口安装考勤系统,记录工人进出时间
    • 避免直接向分包工人的工人发放工资(容易被认定为直接用工关系)
  3. 规范加班管理

    • 加班必须经过工人书面同意
    • 紧急情况下的加班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天气预警、设备故障证明等)
    • 严禁口头强制加班,所有加班安排要有书面记录
  4. 及时购买工伤保险:即使对于分包工程,也应要求分包商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或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伤责任承担方式。

  5. 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后要积极应对:企业收到人社局的举证通知后,一定要认真准备证据,不要以为"反正不是我的员工"就置之不理。举证不力很可能导致"替人背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建筑行业,企业不能"一包了之"。看似省事的分包操作,可能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让企业付出更大代价。规范用工、合法分包才是企业规避风险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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