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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具续贷承诺书未兑现需承担代偿责任-颍上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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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3)皖1226民初10369号(一审)、(2024)皖12民终3680号(二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7月,金某达公司因与颍上农某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向颍上融某公司申请150万元过桥资金。三方签订《使用过桥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金某达公司必须在颍上农某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由三方共同监管;颍上农某银行需在收到过桥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新贷款,并将款项直接转入颍上融某公司的专户,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月,颍上农某银行向颍上融某公司出具《使用过桥资金续贷承诺书》,承诺:“若不能如期发放续贷资金导致过桥资金无法收回,我行愿承担代偿责任”。2019年8月20日,颍上融某公司向金某达公司在颍上农某银行的账户汇入150万元过桥资金,但颍上农某银行未按约定发放新贷款,导致资金无法收回。颍上融某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金某达公司偿还15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颍上农某银行对金某达公司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颍上农某银行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承诺变巨债”?

这起案件看似是银行“背锅”,实则暴露了企业签署文件时的致命漏洞——模糊承诺可能让企业从“配角”变“主角”。法院认定颍上农某银行需担责的关键,并非它提供了担保,而是其承诺书里的“代偿责任”四字埋下大雷:

  1. “代偿”≠“保证”,责任天差地别
    银行在承诺书中写“承担代偿责任”,却未说明“只有金某达公司还不上时才负责”。法院认为,这已不是普通担保(需先追债再追偿),而是形成了独立合同义务——只要过桥资金收不回,银行就得直接赔钱!企业须警惕:在类似协议中,避免使用“代偿”“兜底”等模糊表述。若本意是担保,必须写清“仅在债务人无法清偿时承担责任”“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等关键条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自己接锅”。

  2. 没写还款时间?等于随时可能被“秋后算账”
    颍上农某银行辩称“5个工作日内放款”就是最后期限,但法院指出:承诺书只约定了银行给企业的放款时间,没写银行赔钱的截止日!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企业若在协议中漏写“责任截止时间”,就像签了张“无限期欠条”,十年后对方仍可起诉。正确做法:所有责任条款必须明确起止时间,例如“代偿义务自放款逾期满30日失效”。

  3. “先试用”思维要不得,签字即生效
    银行以为“续贷承诺”只是走流程,未意识到承诺书已构成新合同。企业常犯的错误是:为图省事,对合作方发来的文件“照单全收”,甚至口头承诺“没问题”。本案启示:任何书面承诺(哪怕只是一份简单说明)都可能成为法庭证据。务必做到:

    • 用“责任边界”替代“模糊保证”:例如写“本行仅协助企业还款,不承担资金损失风险”;
    • 加入“失效条款”:如“若6个月内未通知我行代偿,则责任自动解除”;
    • 重要文件交专业律师审核,1小时咨询费可能省下百万损失。

给企业的行动清单
✅ 拒绝“代偿”“兜底”等危险词,改用“配合义务”“协助责任”等限定性表述;
✅ 所有承诺必须配套“有效期”,例如“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30日内有效”;
✅ 对外出具文件前,自问:“如果对方赖账,这句话会不会让我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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