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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到期债务不结算将被债权人直接追索风险大-无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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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案号:(2023)皖0225民初209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9月10日,安徽省无为市某建筑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无为建安公司")与路某签订《居间合同》,约定路某为该公司引荐泗县泗涂现代产业园工程项目,无为建安公司按工程分包合同结算价的3%支付居间报酬。2022年1月4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确认:工程总造价7.88亿元,应支付居间报酬2364万元,已付1260万元,剩余1104万元协商为860万元,分三期支付(2022年1月31日前付286.6万元,6月3日前付286.6万元,9月10日前付286.8万元)。协议特别约定:若因路某自身债务问题导致第三方采取保全或代位求偿措施,无为建安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付款,视为向路某支付报酬。

2014年3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路某应向潘某还款2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路某仅支付60万元利息后未再履约,潘某多次申请强制执行均因路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止。2021年11月,法院向无为建安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欠路某的款项(500万元内)汇至法院账户,但该公司以"与路某未结算"为由提出异议并拒绝付款。

法院判决:无为建安公司需向潘某支付210万元及自2014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扣除已付60万元),履行后其与路某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暴露出企业常见的"三不"风险:不及时结算、不积极应对、不重视协议条款。无为建安公司明明在2022年1月就与路某签订了结算协议确认欠款860万元,却在法院2021年11月要求协助执行时,以"未结算"为由拒绝付款。法院最终认定:企业对到期债务既不主动支付、又不通过诉讼确认债务状态,就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完全有权跳过债务人直接向企业追索。

特别提醒企业注意三个关键点:

  1. 到期债务必须"动起来":签了结算协议却不付款,比没签协议风险更大!本案中无为建安公司2022年1月已确认欠款,却在2021年11月法院要求协助时谎称"未结算",这种前后矛盾直接导致败诉。企业收到债务人到期债权确认文件后,必须立即付款或通过法律程序异议(如起诉确认债务无效),切忌沉默拖延。

  2. 协议条款要"看得懂":无为建安公司在《协议书》中亲笔写下"可直接向第三人付款视为履行",却在实际操作中拒绝执行。企业签订合同时,务必让法务或律师审核每一条款,特别是涉及第三方权利的条款(如本案中的代付条款),避免签完自己挖坑。

  3. 法院文书必须"马上办":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企业应在15日内书面说明情况或提出异议。本案无为建安公司收到通知后既不付款又不正式异议,导致法院直接推定债务存在。建议企业建立"法律文书24小时响应机制",重要文件必须当天登记流转。

很多企业主以为"拖着不结算=不欠钱",这是致命误区!民法典明确规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本案中即无为建安公司)的债权到期且怠于行使时,债权人可直接代位追索。本案中潘某本只能向路某要钱,却因无为建安公司不作为,直接跳过路某从企业账户扣款——企业既赔了钱又输了官司,还额外承担了2.7万元诉讼费,可谓三重损失。

给企业的务实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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