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切勿以 工资 名义掩盖高息 - 潜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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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96民终27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张某是潜江市某木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3年12月20日,张某向何某借款500000元,何某同意后于当日向张某的指定账户转款500000元,张某当日向何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0元,谢某、聂某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张某在借款落款处签名按指印,谢某、聂某在保证人落款处签名按指印。同日,某木业公司向何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张某系某木业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张某经手于2023年12月20日向何某借款500000元,该款项用于某木业公司资金周转,某木业公司承担该债务的偿还责任。2024年1月1日,何某和张某签订借款补充协议一份,载明:1、甲方借款给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2、乙方聘请甲方为乙方公司管理工作人员,劳动薪资为每月叁万元整(30000元/月),以6个月为准;3、该款项如产生法律诉讼催讨催还,则按年利率20%计息,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何某在甲方落款处签名按指印,张某在乙方落款处签名按指印。张某未能还款,何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判决张某和某木业公司偿还何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一年期LPR利率3.1%的四倍计算),支付代理费20000元;谢某对500000元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聂某对500000元本金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核心观点:企业借款中的"工资陷阱"与担保风险警示
本案表面上是简单的借钱还钱纠纷,实则暗藏三个致命风险,让企业老板们"赔了夫人又折兵"。我们用大白话拆解其中的教训,帮您避开这些"坑"。
第一个大坑:用"工资"掩盖高息,钱打了水漂
某木业公司和张某以为很聪明:借条上不写利息,却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每月给何某3万元"工资"。他们辩称这11万元其实是还的本金或变相高息,但法院偏偏认定这是真实工资!为什么?因为何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作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公司干活。而企业方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这是假工资。结果11万元不仅没抵扣本金,还得再还50万本金加利息。
企业避坑指南:
- 借款就是借款,利息就是利息,别玩"工资""咨询费"这些文字游戏
- 如果真要请人帮忙融资,必须签两份独立合同:一份借款合同明示利率,一份真实劳务合同写清工作内容
- 每笔转账都要备注"借款本金"或"利息",千万别写"工资"(除非真是工资)
第二个大坑:担保人责任写不清,担保效果大打折扣
借条上写着"谢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聂某为责任保证人"。结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判:谢某要连带还钱(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他要),聂某却只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必须先找借款人要,实在要不到才能找他)。就因为"责任保证人"这个模糊表述,企业少了一个"兜底"的担保人!
企业避坑指南:
- 担保条款必须写清楚"连带责任保证人"五个字,少一个字都可能失效
- 避免使用"责任保证人""担保人"等模糊表述,法律默认这种是"一般保证"
- 让担保人亲笔写"本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按手印
第三个大坑:忽视证据规则,关键事实说不清
企业方主张何某是"套取银行贷款转贷"(这种借款合同无效),但拿不出借款时的征信证据。而何某提交了征信报告,证明相关贷款早已结清。法院因此认定借款合法有效。企业败诉的关键,不是事实本身,而是证据没跟上!
企业避坑指南:
- 借款前查清出借人资金来源,要求对方提供近期银行流水
- 所有口头约定必须写进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也要及时保存
- 诉讼中对方提交的新证据,一定要当庭质证(说"我不同意这个证据")
给企业老板的3句大实话:
- "高息变工资"是自作聪明——法院认的是证据,不是你的"本意"
- 担保人责任写模糊=白请担保人——多花500元请律师审合同,能省50万损失
- 借钱时多问一句"这钱哪来的",能避免整场官司
记住:规范的借款合同不怕高利率(法律保护上限是LPR四倍),怕的是"自以为聪明"的模糊操作。企业融资再急,也别在合同上"偷工减料",否则今天省下的律师费,明天可能变成本金翻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