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需提供充分证据-潜江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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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5民初114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26日,陈某驾驶车牌号为鄂ND8的小型轿车沿张洪线快车道由东向西行驶,12时10分行至事故地段,遇魏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7的小型轿车同向同车道在前减速左转弯,陈某跟车距离过近,处置不及,两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陈某受伤(轻微伤未住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陈某为其所有的案涉车辆在某某财保公司分别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商业险包含:损失保险,保险金额982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00元;附加新能源汽车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服务次数上限7次;保险期间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商业保险电子保单特别约定,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采取实物赔付或现金赔付方式进行保险赔付;重要提示第4条约定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交强险包含: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
事故发生后,陈某因拖其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开支施救费1200元。陈某所驾驶事故车辆停放于潜江和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但至今未进行修理。诉讼中,陈某、某某财保公司与车辆维修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案涉车辆一次性定损价格为28500元,并签订《一次性定损协议书》,约定该定损金额为一次性定损,之后不做任何形式的追加或更改,该维修金额28500元不含施救费。
法院最终判决:某某财保公司支付陈某车辆损失赔偿款25800元、施救费1200元,合计29700元;驳回陈某要求支付法律咨询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提醒:保险公司不能随口说"你改变了车辆用途"就拒绝赔付,必须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 很多企业老板在车辆出险后都遇到过类似情况——保险公司以"车辆用于营运"等理由拒赔,但法院这次明确说了:光靠猜不行,得有证据!
对企业来说,这里有三个关键风险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如实告知车辆用途是基本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陈某把非营运车当营运车使用,但拿不出证据,所以法院没支持。对企业而言,如果您的公司车辆既用于日常办公,偶尔也接点送货、跑腿等业务,一定要在投保时主动告诉保险公司。就像买车险时要说明"这车是老板自用还是公司送货"一样。如果中途改变了用途(比如开始用公司车辆跑网约车),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补办手续。否则一旦出险,保险公司真有证据证明你改变了用途,就可能拒赔。
第二,小票据藏着大保障
陈某只因1200元的拖车费(施救费)就成功让保险公司多赔了1200元。很多企业出险后只盯着大额维修费,却把拖车费、临时看管费等小额票据随手扔掉。记住:这些"小钱"只要合理必要,保险公司都得赔!建议企业建立事故应急流程:出险后第一时间拍照留存现场,保留所有拖车、临时维修等费用的正规发票,这些都可能成为理赔的关键证据。
第三,别把"官司成本"算进理赔
陈某想让保险公司承担2850元法律咨询费,但法院没支持。因为保险合同里没约定,法律也没规定。很多企业打保险官司时总想把律师费、咨询费都算进去,结果往往白忙活。保险理赔只管"直接损失",打官司的成本得自己承担。所以企业遇到理赔纠纷,先仔细看保单条款,别盲目花冤枉钱打官司。
最后提醒:保险不是"买了就万事大吉",而是一份需要用心维护的合同。企业投保时别光图便宜,要逐条看清"什么情况不赔";出险后别慌,按流程保留证据;遇到无理拒赔,勇敢用法律维权——就像本案陈某那样,用证据说话才能拿回应得的赔偿。记住:在保险这件事上,企业既是权利人,也是责任人,双方都按规矩办事,才能真正发挥保险"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