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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履行完毕时保证金利息不被确认 - 含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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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1)皖0522民初281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6月15日,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巢湖某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为了保证甲方“迎宾首府”的电梯项目,在采购、安装中能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一、乙方承诺在甲乙方双方签订“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后,分两次向甲方指定账号汇入人民币捌拾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二、保证金分两次汇入,第一次在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并收到甲方定金后3日内,汇入伍拾万元,第二次在收到甲方的排产款后3日内汇入叁拾万元。三、甲方按月息12‰计算保证金利息。四、保证金期限为一年,分两次退还到原账户。五、本补充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六、本补充协议是对甲乙双方签订的“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的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9年6月27日,巢湖某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将第一笔保证金500000元汇入指定账户,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巢湖某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干某松出具一张收据,收据载明的交款单位干某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收款事由巢湖某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交保证金期限一年。2020年11月4日,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指定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于2020年12月3日就前期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巢湖某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签订但未履行完毕的案涉《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向巢湖某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表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上述合同,并由双方于2020年12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该份通知书已由巢湖某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干某松签收,双方亦于当日正式签订补充协议。在含山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巢湖某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数额597354.83元(含50万元本金及97354.83元利息),管理人仅认定50万元本金债权,对利息部分未予确认,巢湖某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此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巢湖某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确认保证金利息债权的诉讼请求,维持管理人仅确认50万元本金的决定。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保证金条款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隐形炸弹”:当合同未彻底履行完毕时,保证金利息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回来

一句话总结:合同里的每个“小细节”都可能变成破产时的“大窟窿”。企业签合同时,宁可多花10分钟写清楚利息起算日、保证金性质,也别指望事后靠“公平原则”讨说法——法官会说:“合同没约定?那就按法定,对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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