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混用多个关联主体交易将导致债务无法抵消-广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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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882民初1987号(一审)、(2024)皖18民终1679号(二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浙江某公司与广德某甲公司签订了五份《苗木购销合同》,由广德某甲公司向浙江某公司提供苗木,合同总价208.4万元。合同约定:苗木送达验收合格后,广德某甲公司开具发票,浙江某公司付清货款。广德某甲公司交付苗木后,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开具了208.4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浙江某公司支付了175万元,剩余33.4万元未付。广德某甲公司索要无果后起诉,要求浙江某公司及员工郭某支付欠款及利息。浙江某公司反诉称,其已向广德某甲合作社(广德某甲公司关联方)超付170.6万元,应抵消本案债务,并要求广德某甲公司退款。
法院查明:广德某甲合作社成立于2018年,2021年10月注销;广德某甲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法定代表人廖某是合作社负责人常某的妻子。浙江某公司与广德某甲合作社的交易发生于2021年1-8月,而本案欠款主要发生于2021年8月后。浙江某公司员工郭某制作的《苗木对账清单》确认欠广德某甲公司等六家单位货款115万元,其中欠广德某甲公司33.4万元。
判决结果:
- 一审判决浙江某公司支付广德某甲公司33.4万元货款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维持原判,浙江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
三、核心风险警示:为什么企业“多主体交易”容易踩坑?
这个案子看似是苗木买卖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致命错误:用多家关联公司“混着交易”,却没管好法律边界。浙江某公司败诉的关键,就在于它犯了三个典型错误,企业必须引以为戒:
1. 错误一:把“关联公司”当“自家钱包”,付款开票乱串户
浙江某公司以为,付给广德某甲合作社的钱(2021年8月前)能直接抵消欠广德某甲公司的货款(2021年8月后)。但法院明确指出:
- 广德某甲合作社已注销,且交易时间早于广德某甲公司成立;
- 两家公司虽是“一家人”,但法律上是独立主体,付款必须“谁签合同、付给谁”。
企业风险点:
很多公司为避税或方便,让关联方代收款、代开票。但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只认“合同主体”。比如本案中,浙江某公司无法证明合作社付款与本案相关,白白多赔33.4万元+利息。
正确做法: - 同一业务只用一个公司签约,避免“一套业务、多家开票”;
- 若必须用多家公司,需在合同中写明“代收代付”关系,并保留三方协议证据。
2. 错误二:员工“口头对账”当儿戏,关键证据不保存
浙江某公司辩称运费由其承担、发票虚增,但拿不出送货单或运费凭证。而广德某甲公司仅凭郭某(浙江某公司员工)签字的《苗木对账清单》,就让法院认定了欠款。
企业风险点:
- 员工私下对账、口头承诺,若公司不及时盖章确认,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本案中郭某签字即代表公司);
- 送货单、检疫证明等履约凭证缺失,等于主动放弃抗辩权。
正确做法: - 所有对账单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员工个人签字需附授权书;
- 交易全程保留“四件套”:合同、送货单、发票、付款记录,缺一不可。
3. 错误三:以为“注销主体”能一了百了,债务却转嫁新公司
浙江某公司误以为广德某甲合作社注销后,其债务会自动转移到广德某甲公司。但法院认定:合作社交易与本案无关,浙江某公司付给合作社的170万元不能抵扣本案欠款。
企业风险点:
公司注销≠债务消失!若新老主体交易混同,旧债可能被新公司承接(如本案中广德某甲公司成立后继续供货),但必须有明确证据链。
正确做法:
- 主体变更时,签订《债务承接协议》,书面确认新老公司责任划分;
- 注销前彻底清理旧账,避免“新瓶装旧酒”。
一句话总结:企业用多家“马甲公司”交易不是不行,但必须做到——合同主体清晰、资金流向透明、凭证完整可查。否则,法院只认“白纸黑字”,口头约定和关联关系统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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