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合同约定质量异议期将难获法院支持-广德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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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8民终173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开始,某甲公司为某丙公司加工化金产品。2022年2月4日,双方签订《PCB外协加工质量协议》,约定"报废请在交货二周内经双方确认核实,品质扣款在当月对账单中扣除,逾期甲方将不承担报废损失及其他项目追加扣款"。同时约定金厚度检验方法为"X-RAY首末件",检验标准为"符合加工标准"。
2022年11月,某丙公司委托某甲公司加工化金产品(型号IO2A0421002A1)。2023年10月,某丙公司接到客户黄山某公司反馈,称产品金某甲度不足(要求不低于0.05um)。某丙公司随后委托某检测公司检测,结果为金某甲平均值0.03um。2024年1月,某丙公司再次委托阔某测科技公司检测,结果为金层0.038um,不符合要求。
2024年2月,双方开会讨论质量问题,某甲公司明确提出"金某甲测量方式不合理,要测1mm*1mm PAD,接受10%的设备偏差",并要求"按新方法再测"。2024年4月,某甲公司催要货款523487.92元,某丙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后某丙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315478.98元。某丙公司则反诉要求某甲公司赔偿损失268078.98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加工款315478.98元,驳回某甲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同时驳回某丙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某丙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再提质量问题,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你的索赔请求!
为什么某丙公司输了官司?主要有三个关键原因:
第一,错过了"黄金两周"质量异议期。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报废请在交货二周内经双方确认核实",但某丙公司直到2023年10月(交货后近一年)才正式提出质量问题。这就好比你买了手机,说明书上写着"7天内发现问题可退换",你放了一年后才说手机有问题,商家当然不会认账。
第二,检测"自说自话"不被认可。某丙公司两次委托检测,都是自己找的机构,没有让某甲公司参与取样和检测过程。更严重的是,双方在2024年2月的会议上,某甲公司已经明确指出"测量方式不合理",要求按合同约定的"1mm*1mm方型点测平均值"方法检测,但某丙公司仍坚持用自己的方法。这就像两个人约好用同一把尺子量东西,结果一方偷偷换了把尺子还说对方不合格,法院当然不会采信。
第三,因果关系"说不清道不明"。本案中,某丙公司拿到某甲公司加工的半成品后,还要经过"成型、测试、外观检验、包装"四道工序才卖给客户。法院认为,客户反馈的金某甲度不足问题,完全可能是某丙公司自己后续加工环节造成的,不能简单归咎于某甲公司。这好比面包店买了面粉做面包,结果面包发霉了,不能直接说就是面粉有问题,也可能是面包店储存不当导致的。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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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质量异议"时间红线":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异议期不是摆设!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务必在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证据。建议在内部流程中设置提醒机制,避免错过关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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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质量问题处理流程: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立即与供应商共同取样封存,采用合同约定的检测方法。如对检测方法有争议,应协商一致后再检测,避免"自说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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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供应链质量追溯体系:在多环节加工中,每个工序都应做好质量记录。特别是涉及原材料供应商、加工方、成品制造商的链条,要建立清晰的质量责任划分机制,避免出问题后"扯皮"。
本案中,如果某丙公司能在收到货物后两周内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共同检测,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质量争议不可怕,可怕的是处理不当让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过期作废"。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案例——不是企业没有权利,而是因为不懂规则、不守规则,最终让权利"过期"。一份完善的合同+规范的履约流程,胜过事后百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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