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企业造成他人财产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凤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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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0)皖04民终144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轮窑厂于1989年9月4日成立,位于淮南市。轮窑厂于1995年获得采矿许可证。因受到某集煤矿采煤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由地矿各方组成的核查小组于2011年12月启动对轮窑厂的现场丈量登记工作,每次均制作相应的丈量记录表,由参加人员签名。此后,轮窑厂即向某集煤矿等单位主张赔偿事宜,双方一直未能就赔偿事项协商一致。轮窑厂遂提起本案诉讼。经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认定轮窑厂的实物部分损失如下:房屋、附属物部分损失为2481191元,窑体等建筑物、构筑物损失为6366275.01元,供电线路部分损失为300000元,机械设备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损失为617740.05元。
法院最终判决:某集煤矿向轮窑厂赔偿15360647.94元。法院认为,某集煤矿虽是合法成立的采矿企业,但在采矿过程中违反"先征后采""先搬后采"的基本原则,因采煤导致地面沉陷给轮窑厂生产和财产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判决某集煤矿支付因拖延赔偿产生的利息损失近579万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警示:即使是合法采矿的企业,如果因开采活动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补偿"责任。
许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认为:"我是合法采矿的,政府批准的,出了问题应该是政府补偿,不是我赔偿。"但这个案例明确告诉我们:错了!法院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某集煤矿需要"赔偿"而非"补偿"轮窑厂损失。两者区别很大——"补偿"通常是按照政府标准给予一定金额,而"赔偿"是要弥补全部实际损失,包括利息等。
对企业来说,以下几点风险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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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搬后采"原则不能忽视
法院特别指出某集煤矿违反了"先征后采""先搬后采"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作业前,必须先解决受影响方的安置和补偿问题,不能边开采边处理。很多企业觉得"先干起来再说",结果后面付出更大代价。 -
损失认定要有完整证据链
案例中双方对损失金额争议很大:轮窑厂主张南机房损失应单独计算,某集煤矿则认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法院最终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丈量记录表认定损失。这告诉我们:日常经营中要注重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现场情况的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确认很关键。口头承诺或单方记录往往不被法院采信。 -
拖延赔偿会带来额外成本
某集煤矿最大的失误之一是拖延处理赔偿事宜。从2011年丈量到2020年判决,近十年时间未解决,导致额外支付近579万元利息。很多企业以为"拖一拖"对方就会让步,实际上拖延只会增加自身成本,还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 -
政策文件要准确理解适用
双方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标准有分歧,法院依据淮南市政府相关文件进行了认定。企业必须准确理解当地政策,不能按自己的理解计算赔偿,否则可能面临重新核算甚至额外赔偿的风险。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在开展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业务前,务必做好前期调查和风险评估
- 建立规范的现场记录制度,重要事项必须双方签字确认
- 发生纠纷后及时处理,不要抱有"拖一拖就过去"的侥幸心理
- 对政策法规的理解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 建立健全企业风险预警机制,将潜在法律风险纳入日常管理
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助您防范风险
类似这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采矿、建筑、制造等行业中并不罕见。很多企业因为前期风险防范不足,后期付出了数倍于预防成本的代价。征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机构,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服务,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服务模式,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我们的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擅长识别和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从合同审查、劳动用工到知识产权保护,全方位护航企业发展。让专业律师成为您的"风险预警员",避免陷入类似本案的漫长诉讼和高额赔偿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