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提供工伤反驳证据将直接认定工伤-肥西工伤认定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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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工伤认定)
案号:(2021)皖0123行初11号(一审)、(2021)皖01行终304号(二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3日,杨某在安徽某凌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工作时,不慎被冲床冲到右手,导致受伤。2020年5月26日,杨某向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7月14日,肥西县人社局根据杨某提交的证据及自行调查结果,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杨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肥西县人社局于2020年5月28日、7月16日向安徽某凌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和《认定工伤决定书》,邮件均被签收。安徽某凌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于2020年10月15日发生变更。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安徽某凌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肥西县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核心风险警示:企业必须重视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这个案例看似是"员工受伤该不该赔"的普通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用工管理中的致命漏洞——不举证=认工伤!许多企业主以为:"员工自己操作失误,凭什么算工伤?"但法律恰恰相反:一旦员工主张工伤,企业若不主动反驳,人社局直接认定工伤!
三大血泪教训,企业必须牢记:
1. "不吭声"等于认账,15天是生死线!
本案中,安徽某凌有限公司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既未解释杨某"操作不当",也未提交任何安全培训记录或监控视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企业不认为是工伤的,必须主动举证;逾期不举证,人社局直接依据员工证据认定工伤。就像打官司"不答辩就败诉",工伤认定中"不举证就认账"!
2. 注册地址是"法律收件箱",搬家不更新=自断后路!
企业常犯的错误:实际搬离注册地址却未更新工商登记。本案中,安徽某凌有限公司辩称"文书送到注册地而非实际厂房,签收人不是员工",但法院明确:人社局向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邮寄即合法送达。即使签收人是路人甲,只要邮件显示"已签收",企业就视为收到通知。若因此错过举证期限,只能自吞苦果!
3. "操作失误"不是免死金牌,工伤认定不分对错!
企业总强调"员工违规操作",但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受伤,无论员工是否有过失,都算工伤!安徽某凌有限公司主张杨某"违背操作规则",但法院指出:这不能推翻工伤性质。企业真正该做的,是事前加强安全培训、留存操作规范记录,而非事后甩锅。
企业风险防范行动清单
- 举证黄金期: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15天内必须提交书面意见+证据(如安全培训记录、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切勿沉默!
- 地址生命线:实际经营地变更后,3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更新注册地址,确保法律文书"找得到你"。
- 安全证据链:日常做好"三留痕":设备操作视频存档、安全培训签到表、违规操作处罚记录。一旦出事,这些就是"救命稻草"。
- 工伤保险底线: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90%以上的工伤赔偿由基金承担,企业自掏腰包的情况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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