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自备交通工具自主安排工作不构成劳动关系-长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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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号:(2025)豫10民终334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长葛某储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3日,从事普通货物仓储服务工作,是许昌某储服务有限公司在长葛的二级承包商。2021年3月23日,案外人周某和许昌某储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快递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周某在长葛市特定区域经营快递业务。2023年3月14日,周某和朱某签订快递转让合同,将其经营区域快递投送业务以3.9万元转让给朱某。2023年3月15日,朱某自备运输工具开始受某某公司指派从事上述区域的快递业务,某某公司按照朱某投递业务量支付费用。朱某工作期间有时找人代替投送快递。朱某3月份至4月份工资由某某公司支付给周某,再由周某支付给朱某;5月至7月份工资由某某公司直接支付给朱某。2023年7月底,朱某不再从事上述区域投递工作。
朱某离开后,向长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返还不合理扣款6708元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290元。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某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朱某不接受某某公司考勤管理(基本工资和考勤一栏均为0),工作时间由自己安排,报酬按投送业务量计算,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终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朱某与长葛某储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扣款2968.06元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539.24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是:企业不能仅凭"工资"备注或简单管理就认定劳动关系,关键看是否真正控制员工的工作过程。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给他发钱,备注'工资',他听我安排工作,那肯定是员工啊!"但法院可不是这么看的。在这个快递案例中,朱某虽然为公司送快递,但法院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因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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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自由度高:朱某自备三轮车,不用打卡上班,能自己决定工作时间和路线。就像开小店的老板,忙不过来可以找亲戚帮忙,公司管不着。而真正的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能随便找人替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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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方式不同:朱某没有底薪,收入完全按送了多少件快递计算(多送多得,少送少得)。这就像跑滴滴的司机,平台只按单结算,不发固定工资。而员工无论业绩好坏,都有基本工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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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程度有限:公司对朱某的要求(如下午6点前必须送完)是整个快递行业的统一标准,不是专门针对他的管理制度。就像外卖平台要求骑手30分钟送达,这是行业规矩,不是公司对员工的考勤管理。
企业风险警示:
- ❌ 风险点1:把合作关系当劳动关系管理。有些企业为了"省钱",不给快递员、网约车司机交社保,却用管理员工的方式管他们(强制打卡、固定罚款等),结果被认定为"假外包真用工",反而要赔双倍工资、补社保!
- ❌ 风险点2:协议写得不清不楚。本案中周某和公司签的是《快递业务合作协议》,明确是合作关系。如果企业只口头约定,出事时拿不出证据,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 风险点3:乱用"工资"字样。公司给朱某转账时备注"工资",差点被当成劳动关系证据!其实业务合作费就该备注"服务费""业务结算款"。
企业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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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对合同:如果是合作关系,一定要签《业务承揽协议》《服务合作协议》,写清楚"这是商业合作,不是劳动关系",避免用"员工""工资"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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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边界:对合作方只管"结果"(如快递必须当天送完),不管"过程"(不强制几点上班、不监控行踪)。就像本案中,公司只考核送件时效,不规定朱某几点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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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规范:按工作量付钱,不留底薪。转账备注写"业务服务费",保留完整结算记录。千万别像本案中随意备注"工资",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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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好证据:平时注意保存合作方自备工具、找人替班、自主安排工作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结算单),万一打官司才能证明是真合作。
特别提醒:现在很多新兴行业(外卖、网约车、直播带货)都存在类似问题。企业千万别图省事,以为"不签合同就能规避责任"——法院现在很精,会穿透表面看实质!该签合作合同就签清楚,该按劳动关系管理就规范用工,才能真正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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