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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合同违约金条款不明确企业索赔难-宜都信用卡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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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信用卡纠纷
案号:(2022)鄂0581民初2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6月28日,余某向工行宜都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双方约定:被告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若未还最低还款额,需支付透支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及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的滞纳金。此后,工行宜都支行为余某办理了信用卡,余某领取后透支消费,最后一次透支消费记账日为2017年7月10日,透支本金49335.98元。截至2022年2月28日,工行宜都支行主张余某欠款合计108388.02元(含本金、违约金4752.93元及利息54299.11元)。

法院判决:余某需偿还透支本金49335.98元及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54299.11元;2022年3月1日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工行宜都支行关于违约金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为什么银行“赢了官司却丢了钱”?关键在合同漏洞!
本案中,银行明明胜诉了,却没能拿到全部欠款(尤其是4752.93元违约金被法院驳回),原因很简单:合同条款写得不清不楚。法院发现,银行在合同中只写了“滞纳金”,但没和客户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标准。根据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后“滞纳金”已改为“违约金”,但必须双方书面确认新规则。银行拿不出余某同意违约金的证据,结果法院认为:“利息已经够弥补损失了,再收违约金不合理!”

更值得注意的是,利息也不是想收多少就收多少。虽然合同约定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但法院综合考虑欠款时间长、客户收入低等因素,直接按“年利率24%上限”调整了利息计算——好在银行主张的利息没超这个数,否则连利息都要被砍。这说明:企业收费必须公平合理,否则法院会“出手干预”

给企业的3个实用提醒

  1. 合同条款要“白纸黑字写清楚”
    别用“滞纳金”“其他费用”这种模糊词!比如信用卡业务中,必须明确写:“若逾期未还,按未还部分5%收取违约金,具体标准以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准”。每次规则变更(如央行新规出台),务必让客户重新签字确认,否则等于“自废武功”。

  2. 利息/违约金不能“狮子大开口”
    国家设了“红线”——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24%可能不被支持,金融业务也参考这个原则。企业算利息时,先用“本金×24%÷365天×逾期天数”自查一下。如果客户明显困难(如本案被告说“工资还不起”),主动协商分期,比死磕高额利息更稳妥。

  3. 证据链要“环环相扣”
    银行败在没证明“客户同意违约金”。企业平时就要养成习惯:签合同留录像、改条款发邮件确认、催收记录存系统。哪怕对方赖账,这些证据也能帮你“一招制胜”。

四、结尾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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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依据真实案例改编,企业名称及人名已按规范隐去。法律风险防范需结合自身业务定制方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