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网上贷款逾期不还将承担罚息和律师费-孝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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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02民初668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被告肖某是被告汉川市某电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12日,两被告向中国某银行汉川支行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账号:4200****),办理了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激活了网上银行。2023年3月13日,被告汉川市某电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肖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甲方),原告中国某银行孝感分行作为贷款人(乙方),双方在线签订了编号为42****274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041000元,借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为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3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05%,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因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等。同日,被告汉川市某电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额度项下提款1041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7月2日,贷款余额为1032159.16元,拖欠罚息19476.71元。截至2024年11月7日,贷款余额为1026310.72元,拖欠罚息42311.02元。另查明,原告中国某银行孝感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于2024年7月10日与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所代理本案的诉讼及债权清偿事务,约定前期代理费为8000元等。其后,原告中国某银行孝感分行向该所支付了律师费8000元,该所开具了发票。
法院判决:两被告需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26310.72元、利息42311.02元(截至2024年11月7日),并支付后续利息(以本金1026310.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75%计算至还清之日);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小疏忽酿成大损失”问题:企业通过网上银行轻松借了100多万元用于经营,却因没按时还款,不仅被追讨本金和高额罚息(逾期后利率涨到6.075%),还额外赔了8000元律师费。法院为啥这么判?核心就一点——电子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一旦违约,银行能直接按合同条款“连本带利+额外费用”全额追偿。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网上签个合同方便快捷,反正钱迟早会还,晚几天没事。”但这个案例狠狠打了这种想法的脸。罚息不是小事,算下来每天多掏几十块利息;更麻烦的是,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银行一告一个准。企业可能觉得“银行小题大做”,可法院只看两点: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企业是否真的没履约。本案中,企业开了网银、在线签了合同、拿了贷款,却没按时还钱,铁定算违约。
给企业的三条实用建议,避免重蹈覆辙:
- 别把电子合同当“走过场”:网上银行签借款合同时,务必让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亲自操作(像本案肖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并保留操作记录。千万别图省事让员工随便点几下——系统日志就是证据,一旦出事,法院直接调取数据就能认定责任。
- 盯紧还款日期和罚息条款:合同里写的“年利率4.05%”看着不高,但逾期后立刻上浮50%(变成6.075%),100万本金一年就多掏6万利息!建议企业设置还款提醒:在手机日历、财务系统中标红借款到期日,提前3天确认账户余额是否充足。
- 看清“额外费用”陷阱:合同中“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你承担”这句,往往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本案企业就因此白赔8000元。下次签合同时,重点划出这类条款,评估风险——如果真资金紧张,早点和银行协商展期,比事后打官司划算得多。
记住:电子时代,指尖一点就是法律承诺。企业用网银借款图的是方便,但方便的背后是责任。按时履约省下的不仅是钱,更是时间和精力。别等法院判决书下来才后悔——那时,罚息和律师费早已滚成雪球,想化都化不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