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按时付息将导致贷款提前到期并承担额外费用-孝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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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02民初7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被告汉川市某米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魏某平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23年3月30日、5月27日与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先后签订两份《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分别为74000元、931000元,借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分别自2023年3月30日至2024年3月30日、自2023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7日,贷款利率均为年利率4.05%,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合同约定,如借款人不履行合同项下任一义务,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2023年4月1日、5月27日,魏某平分别提款74000元、931000元。其后,两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贷款利息。截至2023年10月9日,两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005000元(74000元+931000元)、利息9045元(666元+8379元)、罚息39.68元(2.92元+36.76元),合计1014084.68元。2023年10月30日,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于2024年2月19日支付了10000元律师费。
法院判决两被告的两笔贷款提前到期,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05000元、利息9045元、罚息39.68元(截至2023年10月9日),并以借款本金1005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同时,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借款后不按时付息,看似只是"小问题",实则可能引发"大灾难"。
很多企业主可能觉得:"我就是晚几天付利息,银行能把我怎么样?"但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一旦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利息,银行就有权立即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企业马上还清所有本金和利息,而不仅仅是补上那点迟付的利息。
本案中,汉川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和魏某平因为没有按时付息,结果不仅需要偿还100多万本金,还要额外支付近万元的利息、罚息,以及1万元的律师费。如果他们按时付息,这些额外费用完全可以避免。
对企业防范此类风险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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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结息日就是还款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结息日(本案中是每月20日)就是"生死线",必须确保在这一天前将利息存入还款账户。不要有"晚一两天没关系"的侥幸心理,一天逾期就可能触发提前还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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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合同"小字条款":签订借款合同时,重点看违约责任部分。本案中"未按期付息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和"实现债权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这两条,直接导致企业多付了1万元律师费。不明白的条款一定要问清楚,不要只看利率高低就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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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安全垫"资金:企业经营有波动很正常,但要为贷款还款预留至少15天的资金,避免因临时资金周转问题导致违约。可以把还款资金单独放在一个账户,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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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困难要"主动沟通":如果确实遇到困难无法按时还款,应提前与银行沟通,看能否协商延期或调整计划。本案中被告完全不回应、不到庭,导致法院直接支持银行全部诉求,让自己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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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共同借款人"的严重性: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平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公司一起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还不上钱,银行可以直接追索个人财产。企业主在签字前一定要清楚:你签的不是"公司借款",而是"个人也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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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成"还款留证"习惯:每次还款后,要立即保存银行回单、转账记录等证据。如果银行系统出错导致"未还款"记录,这些证据就是你的救命稻草。
记住,银行借款合同不是"走过场",每个字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要想行稳致远,不仅要会赚钱,更要守规则。一次小小的逾期,可能带来数万元的额外成本,甚至断送企业信誉。把合同当回事,就是把企业未来当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