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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能直接作为货款结算依据,合同价格约定不明时按市场价格履行-汉川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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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民终20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某经营部与某公司系生意合作伙伴,某经营部向某公司供应江砂、碎石等产品。2023年5月1日、5月4日,某经营部分别向某公司供应江砂77.26吨、1477.14吨,某公司接收并使用了上述江砂,但并未付款。

某经营部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12660.02元及利息。某经营部主张应按其开具的发票金额(江砂单价约79.2元/吨)结算,某公司则认为江砂价格应按58元/吨计算。法院查明,双方对交易事实无异议,但对价格存在争议,且无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价格。

一审判决某公司向某经营部支付货款9015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45%,从2024年4月11日起计算);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提示

发票≠最终付款金额,签合同别光靠"老规矩"

这个案子特别值得做生意的朋友注意:某经营部以为"开出发票就等于确定了价格",结果法院没支持。法院说得很明白:发票只是交易的一个凭证,不是价格的"铁证"。就像你去餐馆吃饭,小票上写了价格,但如果你们事先说好"今天打折",小票价格就不能当最终付款标准。

为什么法院按58元/吨判,而不是发票上的79元?

  1. 双方没白纸黑字写价格:做生意只靠口头说"按市场价",出了问题谁也说不清
  2. 发票不能"单打独斗":某经营部只拿出发票,没有送货单、价格确认记录等其他证据
  3. 法院查了"行情价":58元/吨在当时当地江砂市场价合理范围内

企业老板必看的3条保命建议

1. 签合同要"傻瓜式"写清楚
• 价格条款别写"按市场价",要写死"XX元/吨(含税)"
• 特别提醒:砂石、建材等价格波动大的商品,一定要约定价格调整机制
• 小技巧:在送货单上让对方签收时注明"价格已确认"

2. 交易全程留"证据链"
• 微信谈价格要保存完整记录(别删对话!)
• 对账别用"手写草单",用公司盖章的《对账确认函》
• 付款时备注"支付XX年XX月砂石款",避免流水混同

3. 遇到质量问题当场"留痕"
本案某公司说"江砂含水超标",但法院没支持,因为:
• 货收了就直接用完,没留样检测
• 没在收货时书面提出异议
正确做法
① 收货当场拍视频记录状态
② 24小时内发《质量问题告知函》
③ 重大质量问题立即停用并封存样品

特别提醒:
• 个体户和公司交易更要注意留痕(本案中某公司认为"和胡某谈的不算数")
• 有前科企业要更谨慎(本案因某经营部曾涉非法采砂案,导致付款被拖延)
• 别等欠款1年才起诉,超过3年可能丧失胜诉权

做生意就像开车,口头约定是"没系安全带",书面合同才是"安全气囊"。记住:再熟的生意,也要"先小人后君子"——签好合同再交货,对好账再开发票,留好证据再收钱。省下打官司的律师费,够你多签10单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