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权实现后开发商担保责任自动免除-汉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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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84民初184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7月21日,中国某行汉川支行(银行)与杨某、刘某(借款人)、湖北某房公司(开发商)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6万元用于购买汉川市某室房产,贷款期限10年(2015.7.24-2025.7.24),年利率4.645%,罚息利率上浮50%;借款人用所购房产抵押;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7月24日,银行发放贷款。2015年8月31日,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权利人为银行)。2015年12月17日,开发商办理了整栋楼的房产证("大证")。截至2024年7月3日,借款人已还本金86477.49元,尚欠本金73522.51元、利息8922.78元、罚息5318.43元。银行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付息、支付律师费3000元、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以及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银行对借款人的还款请求和律师费请求,支持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但驳回了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提示: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不是无限责任!
这个案子看似是银行和借款人的债务纠纷,实则给所有房地产开发商敲响了警钟——开发商为购房者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一旦满足特定条件就会自动失效,绝非全程兜底!
关键问题出在哪儿?
很多开发商以为:"我给购房者担保,就得管到贷款还清为止"。但本案法院明确指出:
- 合同约定是核心: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商的担保责任"截止到抵押登记办妥且他项权证交银行收执之日"。这意味着担保是"阶段性"的,不是永久的。
- 关键时间点已触发:开发商早在2015年12月就办好了整栋楼的房产证("大证"),此时购房者本可自行办理个人房产证和抵押登记,却因自身原因未办理。
- 银行已实现抵押权:法院依据民法典司法解释认定,银行通过预抵押登记+整栋楼"大证"已对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开发商的担保使命自然终结。
通俗解释:
就像你帮朋友担保租车,约定"等他拿到正式驾照就不用你担责"。结果朋友考完驾照却拖着不领证,而租车公司已经确认车辆安全可控——这时你还得继续担责吗?不用! 本案中,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本质是"过渡期保险",一旦银行能通过抵押房产权利保障自身安全,开发商的保险单就自动作废了。
企业必须防范的3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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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埋"雷"
- 开发商常在格式合同中被动接受"担保至贷款结清"等模糊表述,导致无限责任。
- 正确做法:明确约定担保截止条件(如"整栋楼房产证办妥后30日内"),并保留书面交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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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证"办完就高枕无忧
- 开发商以为办完整栋楼房产证就万事大吉,却忽视催促购房者办个人产权证。
- 正确做法:
- 房子竣工后30日内必须办妥"大证";
- 书面通知购房者15日内办个人产权证,留存快递记录;
- 定期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抵押状态,发现异常立即发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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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积极办理抵押登记
- 若银行拖延将预抵押转为正式抵押(如因材料不全),开发商可能被错误追责。
- 正确做法:在担保合同中增加条款——"若因银行原因导致他项权证延迟,开发商担保责任自'大证'办妥之日起自动解除"。
给银行的特别提醒
本案中银行因及时办理预抵押登记+持有"大证"证据而胜诉,但若未做预抵押登记,将彻底丧失对开发商的追偿权!所有金融机构必须:
- 放款前强制办理预抵押登记;
- 每季度核查开发商"大证"办理进度;
- 开发商办妥"大证"后,立即书面催告购房者办证。
结语
开发商别再傻傻当"无限兜底人",银行也别误判担保有效期!这个案例用真金白银证明:法律风险往往藏在合同细节和操作流程里。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针对房产开发、融资担保等场景定制风险防控方案,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用专业能力把法律隐患消灭在签约前。企业要做的,只是迈出咨询的第一步——毕竟,一次疏忽的代价,可能远超全年法律顾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