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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约定高额违约金可能被法院大幅调减-天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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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6民初214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7月17日,天门某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凡某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凡某玲购买某科科技公司开发的壹號院子房屋,预测建筑面积117.3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523.35元,总房款647889元,其中首付款137889元。2019年9月17日,凡某玲因资金短缺向某科科技公司出具《欠款申请书》,申请欠首付款60000元,并承诺在2020年3月30日前付清,否则按每日千分之三(年化约109.5%)支付违约金。2021年3月15日,房屋实测面积为118.20平方米,凡某玲需补交面积差价4971元。2023年5月31日,凡某玲支付14971元(含首付款10000元和差价款4971元);2023年9月20日支付5000元,但仍欠首付款45000元。

法院判决:凡某玲需支付某科科技公司欠款450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4.05%计算),但驳回了某科科技公司要求按LPR的4倍支付利息和30%违约金(13500元)的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别让"天价违约金"变成"纸上权利"

这个案例看似是开发商赢了官司,实则暴露了一个致命风险:企业自己设定的"高额违约金"可能被法院直接"打折"执行。某科科技公司明明和购房者约定"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还写了"逾期7天就收回房子"的狠话,但法院最终只支持了年利率4.05%的违约金(不足约定标准的4%)。为什么?

核心问题就三点:

  1. 违约金不是"越狠越好"
    法院明确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购房者欠款45000元,若按合同约定,4年逾期要付近20万元违约金(远超本金),而开发商实际损失只是银行利息。法院认为"4.05%的LPR"更合理——毕竟法律只补偿实际损失,不支持"发违约财"。

  2. 口头承诺≠法律保障
    某科科技公司在《欠款申请书》里写"欠款超7天就收回房子",但法院完全没采纳。为什么?因为《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必须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而"没收全部房款"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属于无效条款。

  3. 证据链不完整=自己挖坑
    开发商虽然赢了本金,但因无法证明"高额违约金对应的实际损失"(比如额外融资成本、房屋贬值等),导致违约金被大幅调减。如果当初在合同里补充一句:"若逾期付款,开发商需额外支付银行垫资利息XX元",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违约金要"对标实际损失"
别拍脑袋写"每日千分之五"!参考本案,可约定"按LPR的1.3-1.5倍计算"(当前约4%-5%),既覆盖银行利息损失,又符合法院支持标准。若想震慑违约,可增加"催收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等合理条款。

关键承诺必须"书面化+可量化"
例如:把"逾期7天收回房屋"改成"逾期超30天,购房者按每日XX元支付房屋空置损失",并附上当地租金标准证明。避免"放弃全部房款"等显失公平的表述。

动态管理合同履行过程
本案中,购房者2023年还在陆续还款,但开发商直到欠款拖了3年才起诉。正确做法:

记住:合同不是越严厉越安全,而是越精准越有效。 一份被法院调减的违约金条款,不仅让企业白忙一场,还可能助长对方拖延付款的侥幸心理——毕竟对方知道"就算违约也罚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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