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登记为公司出资后即属公司所有-当阳返还原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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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案号:(2023)鄂05民终130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石某与余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9月共同设立当阳市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50万元。石某持有40%股权,担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余某持有60%股权,担任公司监事。2019年1月30日,石某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涉案大众轿车,登记在当阳市某有限公司名下,作为向公司的出资。2019年12月3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狄某。后狄某与石某、余某因股权变更发生纠纷并产生诉讼,石某不再参与公司管理,但仍继续占有使用该车辆。
一审法院判决石某将涉案车辆返还给当阳市某有限公司。石某、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石某必须将车辆归还公司。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财产混同风险
这起"要回一辆车"的小案子,其实揭示了无数企业正在踩的"大坑":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为一谈!很多老板觉得"公司是我的,公司的东西就是我的",这种想法在法律上可是大错特错。
关键教训:一旦你把个人财产登记为公司出资,它就不再属于你!
本案中,石某虽然自己掏钱买了车,但做了两件"致命"的事:
- 把车登记在公司名下
- 当庭承认这是"向公司的出资"
这两步操作就像签了"财产转让同意书",法律上这辆车瞬间就变成了公司财产。当他不再是公司负责人后,继续开着这辆车,性质就跟"偷公司东西"一样了。
企业主最容易踩的3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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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变"私车公养"
老板用个人钱买车挂在公司名下很常见,但一定要记住:挂名=转让所有权!想保留个人所有权?必须签清楚是"公司租用我的车",而不是"我出资给公司"。本案石某就是因为口误说成"出资",车就飞了。 -
"我的公司我做主"的幻觉
石某以为自己占股40%就能继续用公司车,大错特错!公司是独立"法律人",哪怕你100%持股,公司财产也不等于个人财产。就像你不能说"我家的狗咬了人,因为狗是我的,所以法律只找我"——公司债务同样不能简单转嫁给股东。 -
变更不登记=埋雷
公司换法定代表人后,石某没去工商部门办变更,还以"法定代表人"自居。结果法院拿着工商登记信息直接打脸:执照上写谁就是谁!这种"懒得跑一趟"的小事,最后让他丢了车还赔了1800元诉讼费。
防坑指南:3招守住公司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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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必须"留证据"
股东用实物出资(车、设备等),必须签《出资协议》+做财产评估+办交接清单。口头说"这是我给公司的"在法庭上等于没说!建议所有出资都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留下清晰流水。 -
公私财产"划红线"
设立两个"绝不混用"原则:- 公司账户绝不进个人工资外的钱
- 个人绝不直接使用公司资产
需要用车?签《车辆使用协议》,写明代步费标准,每月打钱到公司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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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变动"快交接"
股东或高管离职时,必须做"三清":- 清点物品(车、电脑等)
- 清理账户(公司微信、邮箱)
- 清算借款
离职当天就签《交接确认书》,避免日后扯皮。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觉得"都是自家人,不用那么 formal",但当家庭矛盾、股东反目时,这些"人情"就会变成法庭上的刀子。本案石某夫妻就是因为没把公司当"外人",最后连自己买的车都保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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