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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及时取得预售许可将大幅减少可追索违约金-汉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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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138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12月22日,某某(汉川)实业公司与刘某芳签订定购协议,约定刘某芳定购某某(汉川)实业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省汉川市汉川号楼号商铺。2014年1月,某某(汉川)实业公司(出卖人)与刘某芳、彭某胜(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欧某达·汉川商贸城】(又名欧某达·城中央)的第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42.02平方米,总价款为394853元;付款方式为:买受人以按揭方式付款,于合同签订当日付清全部首付款204853元,余款190000元办理贷款支付;买受人按揭方式付款的,买受人于合同签订的当日提交全部贷款资料,并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贷款手续,逾期未提交全部贷款资料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被告于2014年1月4日支付首付款204853元。
2020年6月30日,某某(汉川)实业公司取得案涉商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院判决:刘某芳、彭某胜需向某某(汉川)实业公司支付购房款190000元及违约金(以19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2024年3月3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但驳回了原告关于从2022年9月7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的一个致命疏忽——未及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表面上,某某(汉川)实业公司赢了官司,要回了19万元购房尾款,但实际上却"输"掉了近四年的违约金!为什么这么说?

原来,合同明明约定买方应在签约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逾期要付违约金。但法院查明,开发商直到2020年6月30日才取得预售许可证,而合同是2014年1月签的。没有预售许可证,买方根本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以法院认为,违约责任不能从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而只能从开发商取得许可证并有效催收后开始算。更糟的是,由于开发商无法证明何时催收过,法院干脆把违约金起算时间定为被告收到起诉状的当天(2024年3月30日)。

想象一下:如果开发商早几年就取得预售证,并保留好催收证据,本来可以多收近4年的违约金(约19万×0.03%×1400天≈8万元),现在却一分也拿不到!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1. 预售证是"生命线",必须提前办好
    开发商在卖房前务必确保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这个"通行证",即使签了合同也形同虚设,后期维权将处处受限。建议将取得预售证作为项目开盘的硬性前提,避免"先卖后证"的危险操作。

  2. "催收"必须留痕,证据要过硬
    本案中开发商声称多次催收,却拿不出有效证据。正确的做法是:

    • 书面催收必须通过邮政EMS(保存好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
    • 短信/微信催收要保留原始载体
    • 重要催收可考虑公证
      切记:口头催收等于没催,事后很难证明。
  3. 合同条款要"接地气",避免理想化约定
    本案合同约定"签约当日提交贷款资料",但现实中开发商可能尚未取得预售证。建议:

    • 将关键义务与前置条件挂钩(如"在出卖人取得预售许可证后X日内...")
    • 设置合理的宽限期,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对方"被动违约"
  4. 建立销售全流程台账
    对每个项目建立"预售证取得-签约-贷款办理-交房"全流程时间表,指定专人跟踪。特别要监控:

    • 预售证申请进度
    • 买方资料提交情况
    • 银行审批时间节点
      一旦发现异常,立即书面提醒并保留记录。

最后提醒:房地产交易周期长、环节多,一个环节掉链子可能让企业损失巨大。与其事后打官司"捡芝麻",不如事前把基础工作做扎实。记住:法律只保护"有准备的企业",而不是"有道理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