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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客车内摔倒受伤,运输公司和挂靠方需连带赔偿 - 大冶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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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99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7月10日,李某在黄石市陈家湾广场公交站乘坐王某驾驶的鄂B5大型普通客车,当车行至颐阳路磁湖东路路口途中,李某摔倒致腰部受伤。同日,李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14331.29元。期间,王某垫付医疗费6000元。2024年9月20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1、李某L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建议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给予康复训练及对症治疗。花去鉴定费2280元。
王某驾驶的鄂B5
大型普通客车在某乙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客车挂靠在大冶市某甲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从事公路客运运输,运输路线为大冶市保安镇至黄石市。事故发生后,李某女儿柯某向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塞山支队报警,该支队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024年7月10日,李某在颐阳路磁湖东路路口乘上由王某驾驶的鄂B5****大巴车,上车后准备找空座时,车辆启动前行,造成李某摔倒。该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承运合同纠纷。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某乙财保大冶支公司赔偿李某93821.87元;同时退还王某4000元(因为王某之前垫付了6000元,抵扣后剩余4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句话:乘客在客车上摔伤,运输公司不能甩锅给司机或挂靠方,必须一起赔钱! 很多企业可能觉得“车是挂靠的,我们只收点管理费,出事不该我管”,但法院明确说了:挂靠关系下,运输公司和实际车主(司机)要“连坐”赔偿。

为什么企业要警惕?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1. 别轻信“挂靠省心”:如果允许车辆挂靠运营,必须和实际车主签协议,明确要求对方:
    • 强制购买足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专门保车内乘客的险种),保额至少50万/人以上;
    • 定期培训司机:上车提醒“坐稳再开车”、转弯/刹车提前播报,车内安装监控留存证据。
  2. 出事要“快准稳”
    • :乘客受伤后24小时内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哪怕交警说“不算交通事故”也要留记录);
    • :保存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证明司机无重大过错(如本案车辆启动过猛);
    • :垫付医疗费时写清“预付款”,避免被当“认责”证据。
  3. 日常多做“小事”防大亏
    • 车上贴醒目提示:“请扶稳坐好,车辆起步中”;
    • 高峰时段(如节假日)增派乘务员协助老人小孩;
    • 每季度查一次保险单,确认“客运承运人险”在有效期内。

记住:乘客坐上你的车,安全就是你的“分内事”。别等出事才后悔——一次摔伤赔偿动辄10万+,还可能被停业整顿。花小钱买保险、做培训,远比事后赔钱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