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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业主支付节点付款'条款陷阱:企业如何避免货款无法收回 - 颍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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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202民初1798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23日,颍上某有限公司(供方)与某有限公司(需方)签订干混砂浆购销合同,约定颍上某有限公司向某有限公司供应干混砂浆。合同第七条结算和付款:7.1 无预付款,采取节点付款方式,以上月1日-31日为周期对账,以《阜阳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结算,结算并取得发票后30天内支付货款的70%,剩余30%作为质量保证金;7.2 付款节点(1)以业主支付节点支付供方货款,(2)在工程干混砂浆全部供完后且无质量问题,需方8个月内无息支付剩余30%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颍上某有限公司向某有限公司供货,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某有限公司确认供货总价款3641213.3元,已支付2440000元,尚欠1201213.3元。另查明,某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31日、3月2日等日期多次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某有限公司需在十日内支付颍上某有限公司货款1201213.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01213.3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同时驳回颍上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合同里写了“以业主支付节点付款”,但企业没用好这个条款,结果货款一分不少全得付
被告某有限公司辩称:“业主(工程发包方)还没付到约定节点,所以我现在不用付全款。”但法院为啥不认这个理由?因为颍上某有限公司(原告)根本没证据证明他们按这个约定操作过——比如没告诉过对方“业主刚付了款,该你付了”,也没在合同履行中留下任何书面记录。法院直接跳过这条模糊约定,改用合同里另一句更明确的话:“工程供完后8个月内无息付清质保金”。由于最后供货是2022年12月8日,到2023年8月8日已满8个月,某有限公司就得立刻结清所有欠款。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别让“业主付款”成“甩锅”借口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喜欢写“以业主付款为条件”,以为这样能转嫁风险。但本案证明:如果约定太模糊(比如没写清业主具体付到哪一步你才该付款),法院会直接无视它。正确做法是:

    • 写清具体标准(例如:“业主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70%后30日内,需方支付供方对应货款”);
    • 附上业主合同付款节点作为合同附件,避免扯皮。
  2. 履行过程必须“留痕”
    被告某有限公司声称“业主没付到节点”,但原告拿不出反证。企业一定要养成习惯:

    • 每次催款用书面通知(邮件、函件),写明“根据业主XX日付款记录,请于X日内支付”;
    • 定期和对方签对账单,注明“已知悉业主当前付款进度”。
      本案中,如果颍上某有限公司有业主付款证明或催款记录,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3. 质保金条款要“双保险”
    合同同时约定了“业主付款节点”和“供完货8个月付质保金”,但前者因证据不足失效,后者却成了原告的救命稻草。建议企业:

    • 设置双重保障:既写“以业主付款为条件”,也写“最迟供货结束后X月必须付清”;
    • 质保金比例别超法定上限(工程类通常≤3%),避免被认定为变相拖欠。

一句话总结风险点:合同条款不是写了就万事大吉,关键在“怎么写+怎么用”。模糊依赖第三方的付款约定,等于给对方拖款埋了个合法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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