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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随意分包工程将承担分包方债务风险 - 庐江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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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您是否以为中标工程后,把活儿转包给其他人,自己就能当“甩手掌柜”?这个真实案例敲响警钟:中标单位如果随意将工程分包,即使没直接签合同,也可能要为分包方的欠款“背锅”!下面用大白话帮您拆解风险,避免踩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4民初784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庐江县泥砖路改建工程2标段工程系衡某公司(曾用名“安徽六安市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某成公司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王某系某成公司员工。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某兴服务部(经营者系姚某兴)提供挖机在该工程中从事施工作业。2018年2月13日,某成公司案涉工程项目工作人员向姚某兴出具收据一份,确认下欠某兴服务部2017年租赁费用90000元。此后,某兴服务部又继续提供挖机在该工程中作业。2018年12月11日,某成公司案涉工程项目工作人员另向姚某兴出具“泥砖路人材机费用表”一份,确认某兴服务部的挖机费用为30360元。此后,王某向姚某兴转账支付了20000元,衡某公司转账支付了30360元,下欠70000元至今未付。

法院最终判决:衡某公司和某成公司共同支付70000元租赁费及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日起算),王某个人不用承担责任。

三、核心风险:为什么中标单位要“连坐”还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藏着企业最容易忽略的大坑!关键点在于:衡某公司作为中标单位,把工程直接交给某成公司干,却没走正规流程。法院认为:

  1. 分包行为本身违法:根据《建筑法》,中标单位不能把整个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除非是专业分包且经发包方同意)。衡某公司私下让某成公司施工,属于“无效分包”。
  2. 中标单位是实际受益人:工程明明是衡某公司中标的,赚的钱也归它,结果施工欠了挖机费,它想“一推了之”?法院说不通!既然你享受了工程收益,就得对施工过程中的债务负责。
  3. 合同相对性不攻自破:衡某公司辩称“我和某兴服务部没签合同”,但法院指出:你转账付过30360元,等于默认了这笔债务;加上你是工程“挂名主人”,不能光拿好处不担责。

对企业的真实警示

记住:工程中标只是开始,后续管理才是关键!一个疏忽,可能让企业背上百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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