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逾期6个月将自动失效-南陵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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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案号:(2021)皖0223民初144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5月浙江某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南陵县某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14.1346万元及违约金38.169189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工程款支付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2021年3月12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案涉“南陵县某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简单说:企业明明打赢了工程款官司,却因拖延太久,丧失了“优先拿钱”的权利,白白损失了500多万元的保障。
三、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关键在“时间红线”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很简单: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是“永久牌”,而是“有时限”的!
- 为什么败诉? 法院认为,根据2019年生效的司法解释,承包商必须在工程款应付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本案支付日是2019年10月31日,6个月后即2020年4月30日到期)。但原告等到2021年3月才主张权利,早已超期。就像“过期优惠券”,再合法的权利也会作废。
- 企业常见误区:
- 误以为“打赢工程款官司就高枕无忧”:其实,拿到判决书只是第一步,若想对工程拍卖款“优先拿钱”,必须额外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申请!
- 拖延行动“等一等”:本案原告在2020年5月已胜诉工程款,却拖到2021年才主张优先权,结果竹篮打水。
- 风险防范指南:
- 盯紧“6个月生死线”: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优先受偿权期限延长至18个月,但关键仍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企业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并设置日历提醒。
- 胜诉≠结束,立即行动:拿到工程款胜诉判决后,若对方未付款,7天内就要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申请(可委托律师发函催告并同步申请)。
- 别信“口头承诺”:发包方说“下个月就付”?一定要书面确认新期限,否则仍按原日期计算时效!
一句话总结:工程款是“血汗钱”,优先受偿权是“保险绳”——绳子只在手里握6个月(或18个月),松手就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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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基于真实判决改编,公司及人名已脱敏处理。法律政策动态更新,具体操作请以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