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后施工方变更债务谁承担?-庐江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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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4民初785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六安某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中标承建庐江县裴石路改建工程项目后,将前述改建工程交由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为便于管理成立裴石路项目部,朱某等为项目部工作人员。案涉项目在乐某公司施工未完工后,又由六安某路公司自行施工。在2018年12月,案涉项目租用原告挖机设备。经结算,2018年12月17日出具收据1张,金额为23520元;2019年1月28日出具裴石路项目专用收据1张,金额为2360元;共计机械租赁费25880元。2018年12月17日,原告出具3张税票共计23520给六安某路公司。2019年2月3日,六安某路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17520元。目前下剩8360元未付。
法院判决:六安某路实业有限公司、庐江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庐江先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机械租赁费836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对朱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一句话看懂核心问题:工程分包后施工方换了人,之前的债务该谁付?法院说:原施工方和新施工方一起承担!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很多企业都容易踩坑。简单说就是:
- A公司(六安某路)中标工程后,把活包给B公司(乐某市政)干;
- B公司干了一半不干了,A公司自己接着干;
- 结果租挖机的钱没付清,两家公司互相推诿,最后法院判两家一起赔。
为什么法院这么判?
关键在于:内部交接说不清,对外债务一起扛!
- A和B都说不清B公司到底哪天退出施工的(比如B说"2019年1月1日之后就是A干的",A不认);
- 但租挖机的公司(原告)根本不知道他们内部怎么分的工,属于"无辜第三方";
- 法院认为:你们内部怎么交接是你们的事,不能让老实干活的供应商背锅!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附解决方案)
❌ 风险1:分包合同写得太简单
- 本案坑点:A公司把工程包给B公司,合同里没写清楚"交接时点债务谁担",也没留交接证据。
- 真实后果:两家互相扯皮,最后8360元债务+利息全得一起赔,还搭上诉讼费。
- 防坑指南:
✅ 分包合同必须写明:"施工截止日期"和"债务划分条款"(例:2019年1月1日24时前产生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
✅ 交接时签《三方确认书》(A+B+供应商),列明未结清款项,避免"说不清"。
❌ 风险2:付款流程乱套
- 本案坑点:B公司让A公司直接给挖机公司(原告)付款,还让项目部员工朱某签字确认债务。
- 真实后果:A公司付款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人",朱某差点个人被告上法庭(幸好法院认定是职务行为)。
- 防坑指南:
✅ 绝对禁止"代付不代办":如果A公司要帮B公司付款,必须签《委托付款协议》,写明"此款系代B公司支付";
✅ 项目部人员签字前,必须公示《授权范围表》(例:朱某仅限签收材料单,无权确认债务)。
❌ 风险3:证据保管像"随手扔"
- 本案坑点:A和B都拿不出交接当天的现场记录、人员清退证明等。
- 真实后果:法院因"无法查清交接时间",直接判两家共担责任。
- 防坑指南:
✅ 每次施工交接拍3张照片:带日期水印的现场全景、双方负责人签字的交接单、未完工部分特写;
✅ 保留所有往来凭证至少5年(合同、发票、微信记录都要存,别只信口头说)。
企业一句话自查清单
✅ 分包合同里有没有写清"债务截止日"?
✅ 供应商是和谁签的合同?付款账户是不是合同约定的?
✅ 交接时有没有三方签字确认的《未结债务清单》?
如果以上任一题答"没有",赶紧补救!否则下一个被告可能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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