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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单无公章但授权代表签字仍有效 - 庐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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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4民初466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20日,庐江县某源有限公司(需方)准备在其厂区后侧建钢结构厂房一栋,交由合肥国某有限公司(供方)承建,双方经协商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该厂房的具体尺寸、质量要求、建造价格、付款等。约定的付款方式:按进度付款,完工后留5%质量保证金,保质期为六个月。合同签订后,合肥国某有限公司组织施工,于2019年5月完工。厂房至今未办理验收,合肥国某有限公司陈述厂房是2019年5月份交庐江县某源有限公司使用,而庐江县某源有限公司称其是2020年6、7月份开始使用的。2020年1月4日,刘某泉和钱某代表庐江县某源有限公司与合肥国某有限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工程款为333490元,庐江县某源有限公司已付160000元,欠173490元,经协商欠款确定为155000元,并约定年前付30000元,余款2020年分批给付。之后庐江县某源有限公司在农历年前支付20000元,此后未付款。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庐江县某源有限公司需要向合肥国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5000元,其中10000元从2020年1月25日起计算利息,其余125000元不计算利息。同时,案件受理费由庐江县某源有限公司承担大部分。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在于:结算单没有公司盖章,只有员工签字,到底算不算数?
法院认为,虽然结算单上没有庐江县某源有限公司的公章,但签字人刘某泉和钱某是有“代表权”的——刘某泉是当初签合同时公司指定的委托代理人,钱某也在诉前调解阶段被公司书面委托处理此事。因此,这份结算单有效,公司必须按约定付款。反过来说,如果公司不认可这些人的签字权限,却拿不出证据反驳,就得吃哑巴亏。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1. 签字人必须“名正言顺”
    企业在签合同时,一定要书面明确谁有权代表公司处理事务(比如项目经理、财务负责人)。口头说“他可以签字”没用!像本案中,庐江县某源有限公司因为没管好授权,结果员工签字的结算单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建议:每次重要环节(如结算、验收),都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清楚姓名、权限和期限,避免“我以为他能代表公司”的误会。

  2. 质量问题要“当场拍板”,别拖拖拉拉
    庐江县某源有限公司辩称厂房防火墙和窗户有质量问题,但工程早在2019年就交付使用了,直到2020年打官司前一天才提反诉。法院直接说:你用都用了,现在才说不行?质量问题必须在验收时或发现后立即书面提出,保留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否则,一旦拖延使用,法院可能视为你默认接受,再想赖账就难了。

  3. 结算环节别“省小钱吃大亏”
    很多企业为了省事,口头约定“分批付款”“年后再算”,结果像本案一样,对方一拖再拖。正确做法是:

    • 工程完工后30天内必须书面结算,写清金额、付款时间、违约责任;
    • 如果对方只付部分钱,马上发《催款函》并保留邮寄记录;
    • 千万别等到欠款拖成“陈年旧账”,否则利息损失大,还可能错过诉讼时效。

一句话总结:授权不规范,签字如儿戏;质量不验收,付款难追回。 企业日常经营中,80%的工程款纠纷都源于这些“小疏忽”。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提前把流程管严实——合同签清楚、验收做及时、结算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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