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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货物未及时检验质量问题将视为接受 - 凤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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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1民终122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月18日,供方凤阳某一公司与需方宜兴某达经营部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乙方必须按照铸钢砂标准送货,如因铸钢砂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确认甲方铸钢砂场3个月内场地库存量不低于2000吨,3个月后场地库存不低于5000吨,低于5000吨应及时补货。垫资为2000吨,2000吨后每1000吨结一次货款,三个月后垫资为5000吨。铸钢砂单价为158元/吨(含运费到达指定地点)。

合同签订后,凤阳某一公司向宜兴某达经营部供应石英砂。2018年8月19日,双方进行结算,形成一份"凤阳砂结算单",内容如下"现库存前4船共计1971.93吨,因误差补15吨,合计1986.93吨(每吨单价161元),因质量问题暂作库存,不记帐。后期看情况消耗,如消耗不掉再协商处理。第5-6船计重1080.5吨,补误差2.5吨,合计1083吨,单价170元每吨,合计金额184122元。第7-8船计重1107.6吨,补误差2.5吨,总计1110.1吨,单价180元每吨,合计金额199824元。四船合计总金额383946元,现已付金额204400元,剩余179546元,此款作为垫底资金(按原合同执行)。以后发货,先付款后发货,货到码头先验货发,如发现质量问题作退货处理。此单供需双方认可,各持一份。"

结算单签订后,双方终止业务往来。凤阳某一公司起诉要求宜兴某达经营部支付拖欠货款499441.7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宜兴某达经营部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二审期间查明:质量问题的砂已消耗1636.93吨,剩余350吨被凤阳某一公司拉回。法院改判宜兴某达经营部只需支付已消耗部分的货款443091.73元及相应利息,不再支付已拉回的350吨货款。

三、核心风险警示:拖延处理质量问题=自己买单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常犯的致命错误: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拖着拖着就变成自己要付钱! 通俗地说,就像你网购衣服发现破洞,如果放衣柜里两年才说要退货,商家肯定不认账——法律上也是这个道理。

关键教训拆解:

  1. "暂存不管"最危险
    双方在结算单里写明"质量问题暂作库存,不记账",宜兴某达经营部觉得"先放着,以后再说"。结果这一放就是两年多!等对方起诉了才说质量有问题,法院直接认定:"既然你用了大部分砂,就等于默认质量合格,钱该付!"
    企业怎么做?
    → 合同必须写清:"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后7日内书面提出,超期视为接受"
    → 决不能只写"暂存",要加时限:"质量问题须在30日内协商解决,否则按退货处理"

  2. "消耗=认账"的铁律
    宜兴某达经营部把1600多吨问题砂用掉了,法院说:"你都消耗了,说明质量没问题啊!"只有那350吨没用的砂才被允许拉回。
    企业怎么做?
    → 收到问题货物立即贴"待处理"标签,单独存放
    → 建立验收台账:日期、数量、问题描述、处理进度,每天更新

  3. 结算单≠问题清零
    很多老板以为"双方签字结算就万事大吉",但本案中结算单恰恰成了证据——写明"质量问题不记账",反而证明买方当时已知问题却未及时处理。
    企业怎么做?
    → 结算时对争议货物单独列项:"质量问题待定,双方于X月X日前确认处理方案"
    → 手写补充条款比打印条款更有法律效力(如"周某手写:质量问题30日内处理")

举个生活化例子:
你去水果店买了10箱苹果,发现3箱坏了。店家说:"先放我这,过几天处理"。你想着"反正放店里不占地方",结果3个月后苹果全烂了才去讨说法——这能怪店家吗?企业交易同理,问题货物必须"当日事当日毕"!

给老板们的实操锦囊:
✅ 收货时拍3张照:外包装、开箱全景、问题特写(带日期水印)
✅ 发现问题立刻发邮件/微信:"XX货物质量问题已记录,按合同第X条请48小时内确认"
✅ 每月清理"待处理货物",超过15天未解决的,必须走法律程序

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商业社会讲究效率,拖延处理问题不仅丢钱,更会丢掉合作伙伴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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