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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人不能仅凭保全措施受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霍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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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号:(2020)皖1522民撤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合肥某建有限公司与滁州某兹有限公司前身凯源公司关于凤台县金汇广场项目钢材买卖发生合同纠纷,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81号民事调解书,合肥某建有限公司与凯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截至2015年8月31日,凯源公司尚欠合肥某建有限公司钢材款本金115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00万元,合计1450万元(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实际尚欠的钢材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对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因凯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钢材款,合肥某建有限公司向庐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庐阳区法院于2017年6月8日向霍邱县房产管理中心送达(2016)皖0103执168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8年9月5日向霍邱县房产管理中心送达(2016)皖0103执1680号调取证据通知书,于2018年9月5日向霍邱某民有限公司送达(2016)皖0103执168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两单位扣留凯源公司在两单位处享有的债权1500万元。

霍邱县房产管理中心、霍邱某民有限公司系"霍邱县城南棚户区改造大同安置房二期"工程的发包方,滁州某兹有限公司前身凯源公司系工程承包方,万某系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款未结清,2018年11月1日,万某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要求:1、凯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凯源公司变更)支付万某工程款25426130.33元(最终以司法审计为准)及相应利息;2、霍邱某民有限公司、霍邱县房产管理中心在欠付凯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万某对霍邱某民有限公司、霍邱县房产管理中心欠付凯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经审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皖1522民初546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霍邱某民有限公司、霍邱县房产管理中心向万某支付全部下余工程款,在审计定价去除前期支付的86608000元和质量保证金后,余额在工程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2019年6月25日,万某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霍邱某民有限公司、霍邱县房产管理中心支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10825904.28元,2019年7月10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从霍邱某民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账户中扣划存款10904130.28元,经万某同意,10825904.28元执行标的款汇入霍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该案执行完毕。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合肥某建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审也维持了原裁定,认为合肥某建有限公司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普通债权人不能仅因为保全措施受到其他案件影响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疑惑:"我明明已经冻结了对方的款项,为什么别人还能把这笔钱拿走?我不能告他们撤销这个决定吗?"

简单来说,法院认为:

  1. 保全措施只是保障你将来能拿到钱的一种手段,但不等于你对这笔钱拥有所有权。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你把商品放在购物篮里,但这不代表商品已经属于你,只是暂时留着等你付款。

  2. 普通债权人的地位在法律上相对"靠后"。在本案中,万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比普通买卖合同的债权更优先。就像排队领福利,有些人因为特殊情况可以插队到你前面。

  3. 你作为普通债权人,即使保全的款项被别人拿走了,你的债权依然存在,只是需要找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来执行。就像你的客户欠你10万元,他有一套房和一辆车,你只冻结了房,结果别人把房拿走了,你还可以去执行他的车。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提示了几个重要风险点:

风险一:不要以为申请了财产保全就高枕无忧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法院冻结了对方财产,自己的钱就稳了。实际上,保全只是临时措施,不能改变债权性质。如果对方有多个债权人,优先权更高的债权人(如工程款债权人、抵押权人)仍然可能优先受偿。

风险二:要分清自己是普通债权人还是特殊债权人
如果你是材料供应商、普通借款方,你就是普通债权人,受偿顺序靠后。但如果你是建筑企业(实际施工人)、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你的地位就更优先。企业要清楚自己在债务人财产分配中的位置。

风险三:发现财产被其他案件处理,要及时采取正确措施
如果你发现已经保全的财产被其他案件处理了,不要盲目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就是错误尝试),而应该:

风险四:工程领域要特别注意"实际施工人"的优先权
在建筑行业,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对工程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这比普通买卖合同债权更优先。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处理工程款时要格外小心,避免因忽视这一权利而引发纠纷。

结语

企业经营中,债权保障是个精细活,不是简单申请保全就能一劳永逸。当遇到类似本案的情况,应当冷静分析自己的债权性质和优先顺序,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权,而不是盲目提起不合适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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