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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不得扩大执行范围否则强拆行为违法-淮南八公山行政强制拆除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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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强制拆除

案号:(2024)皖04行终9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凤台某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台某吉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某友妻子曹某叶于2004年设立凤台某友拉丝厂。2013年5月30日,姬某友成立凤台某吉公司。2003年8月8日,姬某友与新湖村村民陈某元、陈某礼等7人签订协议,转包约4.425亩土地办厂使用。2008年12月8日,凤台某资源局就城北乡新湖村委会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15日内自行纠正违法占地行为,并处罚款90.33万元。

2008年12月20日,凤台某友拉丝厂与城北乡新湖村委会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租赁2.66亩土地。2013年7月2日,凤台某友拉丝厂与凤台某吉公司签订协议,将7.335亩土地全部转租给凤台某吉公司使用。2014年3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包括凤台某吉公司经营场所用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2014年4月11日,凤台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2019年6月6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凤国土监字[2008]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凤台某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1项。2019年8月27日,凤台某资源规划局向城关镇政府发函,认定建材市场部分房屋属违法建设。2023年3月14日,城关镇政府向凤台某吉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关于执行行政裁定的通知》,要求5日内自行拆除搬离。2023年6月20日,城关镇政府强制拆除了凤台某吉公司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财产。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凤台某城关镇人民政府2023年6月20日拆除凤台某吉公司所属经营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设备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在于: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时,能否随意扩大执行范围?答案是否定的。

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凤台某城关镇人民政府获得的执行权限仅限于"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纠正违法占地行为",这不能解释为可以强制拆除当事人的房屋。虽然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但该内容只是要求"自行纠正违法占地行为",并没有授权行政机关直接强拆房屋。城关镇政府却直接拆除了房屋,这属于"扩大执行范围",因此被认定违法。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几个关键风险点:

  1. 政府强拆并非"拿着法院裁定就能随便拆":企业经常误以为只要政府拿着法院裁定,强拆就合法。但本案清楚表明,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裁定内容执行,不能随意扩大范围。裁定只说"责令自行纠正",没说"可以强拆",就不能强拆。

  2. 内部文件不能代替法定程序:凤台某资源规划局给城关镇政府发了个内部函件,说房屋是"违建",但法院认为这不能作为强拆依据。因为该函件未经法定程序,没给企业陈述申辩机会,也没正式送达企业。企业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看政府是否有正式的《责令拆除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3. 程序合法比结果更重要:即使房屋确实属于违建,政府也必须走完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强拆前必须:①公告;②书面催告;③听取企业陈述申辩;④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城关镇政府只发了个《执行行政裁定的通知》,就直接强拆,程序严重违法。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很多企业主以为"政府行为我没法管",但本案证明:只要程序违法,法院照样判政府败诉。企业不是只能被动接受,关键是要懂规则、留证据、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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