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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肥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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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1105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自2023年以来,合肥某甲公司多次向合肥某乙公司采购加工件。2024年1月6日,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某甲公司按照约定供货,某乙公司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款项。后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某乙公司欠货款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现承诺:2024年7月10日付货款20000元,2024年8月10日付货款50000元,2024年9月10日付货款50000元,剩余货款待某甲公司开票后三个月付清。承诺书出具后,某甲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向某乙公司开具剩余发票金额39305元。某乙公司认可开具发票以后已支付货款共计60000元。2025年5月3日,某甲公司委托律师向某乙公司发送《律师函》,载明承诺书出具后,贵司仅支付部分款项,截止到2025年4月30日尚欠106693元未支付。2025年5月9日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签收了《律师函》。某乙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是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

法院判决结果:合肥某乙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肥某甲公司合同款1066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刘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看似普通的货款拖欠案,隐藏着一个让企业老板可能"倾家荡产"的法律陷阱!很多人开公司时选择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觉得简单方便,却不知道这是把"双刃剑"。

关键风险点:一人公司股东的"无限责任"陷阱

本案中,刘某作为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他的个人财产。结果法院直接判他个人要为公司的10万多元债务"兜底"。这就是《公司法》的"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当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想象一下:如果你的公司欠了100万、1000万,而你作为股东却要从自己口袋里掏钱偿还,这就是"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很多小老板就是因为不了解这个规定,最后不仅公司破产,个人房产、存款也全被用来还债。

其他常见风险点:

  1. 付款条件约定不清:本案中双方约定"剩余货款待开票后三个月付清",明确了付款时间点(2024年10月4日前)。但如果约定模糊如"合理期限内付款",发生纠纷时难以确定具体付款时间,不利于追讨欠款。

  2. 对账确认不规范:虽然某乙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担保措施,导致后续执行困难。

  3. 股东忽视个人责任:很多一人公司的股东认为"公司是公司,我是我",却不知法律上可能视同一体。

给企业的三条救命建议:

  1. 一人公司股东必做三件事:

    • 财务绝对隔离: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绝不混用,每笔转账都要有合理依据
    • 年度财务审计:每年请专业机构做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 重大决策留痕:公司借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有股东会决议等书面记录
  2. 签订买卖合同时注意:

    • 付款时间要具体:不要写"验收后付款",要写"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款"
    • 明确逾期责任:约定逾期付款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1.5倍计算利息
    • 重要交易定期对账:每季度要求对方签署《对账确认单》
  3. 发生欠款时的正确做法:

    • 7天内发书面催款函:比口头催款更有法律效力
    • 30天内考虑发律师函:像本案中那样,明确告知最后付款期限
    • 90天内评估诉讼可能性:不要等到对方公司人去楼空才行动

特别提醒: 一人公司虽然设立简单,但风险极大!我们建议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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