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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中法定代表人未明确担保不担责 - 枝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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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2)鄂0583民初16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月25日,枝江某盆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宜昌某鑫制衣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0000元,年利率7%。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执行利率的水平上上浮30%。按月结息,结算日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合同同时约定,乙方股东个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9年1月29日、2019年3月6日,枝江某盆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向张某某转款300000元、200000元。合计500000元。
2022年1月4日张某某向枝江某盆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还款13000元、50000元,2022年3月9日高某还款30000元,2022年5月28日朱某还款5000元,2022年6月1日宜昌某鑫制衣有限公司还款15000元,合计还款113000元,双方认可已还款为返还的借款本金。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宜昌某鑫制衣有限公司需在10天内归还枝江某盆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7000元、利息109247元,之后按年利率9.1%支付逾期利息;但驳回了对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所有还款要求,张某某个人不用还一分钱。

三、企业必须注意的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句话:法定代表人只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字”,没单独签“个人担保”,就不能让他个人还钱!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钱打到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了,他也还过款,那他肯定要负责啊!”但法院不这么看。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宜昌某鑫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在合同“法定代表人”栏签名,没在“借款人”栏签字,合同里也没写清楚“张某某个人担保”,更没让他单独签担保协议。结果呢?法院认定:钱是公司借的,还款责任全在公司,张某某个人一分钱不用掏。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隐形炸弹”!

一句话总结: 借款合同不是填空题,别让“好像”“大概”毁掉你的权益!签合同前多花10分钟写清楚“谁借钱”“谁担保”,比事后打官司省100万都值。企业主记住:公章代表公司,个人签字才代表你自己——别让模糊条款把你卷进别人的债务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