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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难获法律支持,企业须规范合同管理-黄石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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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04民初85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7月,某某集团就金谷美地项目供水工程进行招标,最终某丙公司以539.2万元中标该工程。2018年9月21日,某丙公司(乙方)与某乙公司(甲方)签订《大冶某某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谷美地项目供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大冶某某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谷美地项目供水工程;2、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文明施工、包质量、包项目措施费、包测量费、包行政规费(含办理因管道安装的路面开挖手续及其修复费用)、包报批、包工期、包安全、包检验、包维护、包风险、包验收合格、包装表通水、包保修、包税金、包移交。本工程的所有施工、材料设备配置均以黄石某庚公司设计的施工图为准,厂家、型号必须得到黄石某庚公司相关部门确认;3、合同签订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入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此款到账后合同方可生效。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水、向供水公司、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完成移交且乙方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至甲方后20个工作日内,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无息退还该保证金;4、乙方指定董胜国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组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与甲方现场工程代表联系协调和提供后期技术服务;5、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施工,如发现转包,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本工程,因转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程现已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单及移交验收报告单上施工单位部分均由某丙公司盖章,并由"陈卫军"签名。

2019年6月10日,甲方某丙公司与乙方黄石某戊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补充事项。该补充协议甲方仅有黄某、黄某国签名,乙方仅有黄某勇签名。

2024年,中国某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某某集团批复,同意其吸收合并所属某乙公司,吸收合并后某乙公司注销。2024年1月26日,某某集团与某乙公司在东楚晚报刊登吸收合并公告,载明:某某集团拟吸收合并某乙公司,某某集团继续存续,某乙公司依法注销。某乙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后存续的某某集团继承。此后,某乙公司依法进行了注销。

另查明,证人黄某勇当庭发表证人证言称:其是某戊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金谷美地工作的过程中认识了黄某,黄某长期驻守工地现场,是某丙公司的人,公司的工程款是由某丙公司支付的,合同也是盖的某丙公司的公章。证人江某杰当庭发表证人证言称:其是黄某的朋友,黄某向其借款150万元,其中50万元为交给某丙公司的保证金,100万元为垫付的金谷美地项目的工程款。借款已偿还,工程款回款后都是某丙公司偿还的。证人黄某国当庭发表证人证言称:其是给黄某做事的,黄某安排其做磅房、管道,工程款是从某丙公司转过来的。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黄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起看似普通的工程款纠纷案件,其实揭示了一个常见却极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挂靠施工带来的权益保障难题。原告黄某虽然自称是"实际施工人",长期驻守工地、垫资施工,却因为缺乏关键证据而败诉。为什么会这样?让我们用大白话来解释。

关键问题:谁才是法律认可的"施工人"?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要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必须对工程有"实际控制权"。这可不是简单地在工地转转、垫点钱就能算数的。真正的"实际控制"应该体现在:

在本案中,黄某虽然声称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但存在致命问题:

  1. 所有正式合同和验收文件上都是某丙公司盖章,没有黄某的签名
  2. 合同指定的项目负责人是"董胜国",不是黄某
  3. 工程款都是某乙公司直接支付给某丙公司
  4. 补充协议虽有黄某签名,但没有公司盖章,法律效力存疑
  5. 证人证言表明工程款由某丙公司支付,黄某只是"某丙公司的人"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这个案例给各类企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无论你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重视以下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 发包方:别让"方便"变成"麻烦"

很多企业为了赶工期或图省事,默许"挂靠施工",认为"谁做都一样"。但法律不这么认为!挂靠施工是违法的,一旦发生纠纷,你可能面临双重风险:

防范建议:

2. 承包方:别让"挂靠"变成"白干"

很多小企业或个人为了承接工程,选择挂靠有资质的大公司。看似能"借壳生蛋",实则风险巨大:

防范建议:

3. 关键证据:小事不注意,大事难挽回

本案中,黄某最大的败笔是:所有能证明他是实际施工人的证据都是"口头证言",缺乏书面证据支撑。在法律面前,"我认为"、"大家都知道"不如一张签字的付款凭证有分量。

防范建议:

4. 公司变动:别让"注销"变成"逃债"

本案中,某乙公司被某某集团吸收合并后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某某集团承继。很多企业以为公司注销就能"一了百了",其实大错特错!

防范建议:

总结:法律只保护"看得见"的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工程建设领域,"地下施工"难以获得法律保护。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一致。企业应当明白,法律不关心你"实际上做了什么",而关心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做了什么"。

建议各企业立即检查:是否有正在履行但主体不一致的合同?是否有挂靠或变相挂靠行为?是否有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工程建设无小事,规范管理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