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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股东个人不担责除非证据确凿-巢湖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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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老板,你是否担心公司借钱后自己要“兜底”?这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公司是独立“人”,股东一般不用拿私房钱还债,但必须守住法律红线! 下面用大白话拆解这个案子,帮你避开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931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直接说事实(法院认定的原话):
自2014年起,巢湖市某信电器有限公司为企业经营周转,陆续向叶某借款,约定年利息10%。巢湖市某信电器有限公司还向叶某的父亲叶某稳借了款。2016年7月14日,巢湖市某信电器有限公司给叶某出具一份收据,收据载明:交款单位叶某,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10万元,收款事由借款,收据上加盖了巢湖市某信电器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7年8月29日,巢湖市某信电器有限公司向叶某的父亲叶某稳一并转账付款3万元,并由任某在各份收据包括叶某的收据上备注:利息已结至2017年7月14日。后期,经叶某及其父亲多次向被告方催要,任某与郑某的儿子任政于2020年1月22日、2021年3月5日向叶某稳转账给付部分款项,但叶某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2017年7月15日之后的利息一直未能得到清偿。
另查明,巢湖市某信电器有限公司设立于2001年7月23日,并于2019年3月21日被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任某、郑某系巢湖市某信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任某、郑某于200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6月12日登记离婚。

判决结果简单说:
法院判巢湖市某信电器有限公司还叶某10万元本金+利息(按年息10%从2017年7月15日算到还清),但驳回了叶某要求股东任某、郑某个人还钱的请求——也就是说,公司欠债,股东不用“替公司扛雷”。

三、核心风险提示:为什么股东能“全身而退”?企业必须牢记这3点!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但藏着企业老板最容易踩的“大坑”。法院为啥不让股东还钱?关键就一句话:公司是独立“法律人”,股东的钱和公司的钱不能“一锅炖”! 用大白话解释:

  1. 公司欠债≠股东还钱,除非你“自己作死”
    巢湖市某信电器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就像一堵墙——墙内是公司财产,墙外是股东私人钱包。法院说:

    • 任某、郑某只是股东,没用个人名义打借条,也没承诺“我来还”;
    • 公司不是“一人公司”(2016年借款时,他俩已离婚,公司成立远早于结婚);
    • 叶某也没证据证明这10万进了股东腰包(比如转账到个人账户)。
      所以,股东不背锅!
      → 企业风险点:如果你让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用公司钱买私人物品,法院就会认定“财产混同”,股东得拿私房钱填坑!就像有人用公司账户给自己买房,结果欠债时房子被法院拍卖还债。
  2. 一张收据救了公司,但现金借款=高危操作!
    叶某能胜诉,全靠那张盖了公司财务章的收据(写明“借款”+年息10%)。但法院也强调:现金借款风险极大!被告公司死咬“没收到10万”,幸好有转账记录、录音等证据链作证。
    → 企业风险点

    • 借款必须签合同!口头约定、手写收条都易扯皮;
    • 坚决不用现金!超过1000元必须银行转账,备注“借款”,否则法院可能说“这钱是啥?投资?还款?”(本案被告就狡辩收据可能是“购物”或“还款”)。
  3. 吊销≠关门大吉,债务永远跟着公司跑
    公司2019年被吊销执照,但法院照样判它还钱——吊销只是“停业”,债务不会消失!股东以为“公司黄了就没事”,大错特错。
    → 企业风险点

    • 公司被吊销后,必须6个月内清算!否则股东可能因拖延清算被追责;
    • 千万别当“僵尸企业”,欠债不清算=给股东埋雷。

总结血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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