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交易主体不明确,企业可能白背货款责任-长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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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民终21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长葛市某有限公司向朱某购买金属材料,2023年11月4日朱某与长葛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通过微信结算确认,长葛市某有限公司尚欠朱某货款570440元,后长葛市某有限公司付款300000元,下余货款270440元经朱某催要未果,引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长葛市某有限公司需向朱某支付剩余货款270440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日起算),二审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简单说,公司因一笔微信交易“翻车”,白白多赔了27万多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微信谈生意,小心“锅”从天上来
这个案子看起来简单,但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用微信等私人工具谈公事,却没明确“我是代表公司”。长葛市某有限公司喊冤说:“货是尚某(证人)个人买的,不是我们公司!”但法院为啥不买账?关键就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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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没“亮身份”,公司成“背锅侠”
法院查到,和朱某聊天的微信昵称是“尚荣不锈钢销售大全”,头像还是公司业务相关内容。虽然公司咬定这是尚某(证人)的私人账号,但聊天时没提一句“我是个人”,反而发了公司地址、对账清单。更致命的是,后来付的5000元货款,转账人名字直接叫“尚某某”(法定代表人同名)。企业用微信谈生意时,如果不说清“我是代表长葛市某有限公司”,对方有理由相信你在替公司干活——法院就按这个逻辑判公司赔钱。 -
代收货款没留“证据链”,越描越黑
公司辩称:“钱是付给朱某乙的,朱某不是正主!”但朱某拿出一份声明,证明朱某乙只是代收货款(比如公司转30万到朱某乙账户)。问题出在哪儿?公司当初没要求朱某写书面授权,聊天记录里也没确认“朱某乙是谁”。结果法院认定:转账给朱某乙,恰恰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反而坐实了公司欠款事实。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 微信谈生意,先“亮招牌”:每次沟通开头加一句:“本消息代表【公司全称】,职务XXX”。比如“本消息代表长葛市某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尚某”。避免用私人昵称(如“尚荣不锈钢销售大全”),改用“长葛某公司-尚经理”。
- 收付款只走“公司通道”:货款必须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备注“货款”+合同编号。如果对方要求转给第三方(如朱某乙),当场签电子确认书(微信发个声明:“本人朱某授权朱某乙代收货款”),并保存截图。
- 关键节点“留证据”:每月微信对账后,马上导出聊天记录(微信自带“收藏”功能),再补发一封公司邮箱的确认函:“截至X月X日,贵司欠款XX元,详见附件截图”。电子证据法院都认,但必须“原始+完整”,别删聊天记录!
现实中,80%的小微企业买卖纠纷都栽在“图省事”上:觉得微信聊得熟就不签合同、用私人账户收款。可一旦打官司,聊天记录就是“铁证”——就像本案,公司一句“微信不是我的”根本站不住脚。记住:生意可以口头谈,但责任必须白纸黑字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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