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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易主体不明确,企业可能白背货款责任-长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长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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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民终21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长葛市某有限公司向朱某购买金属材料,2023年11月4日朱某与长葛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通过微信结算确认,长葛市某有限公司尚欠朱某货款570440元,后长葛市某有限公司付款300000元,下余货款270440元经朱某催要未果,引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长葛市某有限公司需向朱某支付剩余货款270440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日起算),二审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简单说,公司因一笔微信交易“翻车”,白白多赔了27万多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微信谈生意,小心“锅”从天上来

这个案子看起来简单,但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用微信等私人工具谈公事,却没明确“我是代表公司”。长葛市某有限公司喊冤说:“货是尚某(证人)个人买的,不是我们公司!”但法院为啥不买账?关键就两点:

  1. 微信没“亮身份”,公司成“背锅侠”
    法院查到,和朱某聊天的微信昵称是“尚荣不锈钢销售大全”,头像还是公司业务相关内容。虽然公司咬定这是尚某(证人)的私人账号,但聊天时没提一句“我是个人”,反而发了公司地址、对账清单。更致命的是,后来付的5000元货款,转账人名字直接叫“尚某某”(法定代表人同名)。企业用微信谈生意时,如果不说清“我是代表长葛市某有限公司”,对方有理由相信你在替公司干活——法院就按这个逻辑判公司赔钱

  2. 代收货款没留“证据链”,越描越黑
    公司辩称:“钱是付给朱某乙的,朱某不是正主!”但朱某拿出一份声明,证明朱某乙只是代收货款(比如公司转30万到朱某乙账户)。问题出在哪儿?公司当初没要求朱某写书面授权,聊天记录里也没确认“朱某乙是谁”。结果法院认定:转账给朱某乙,恰恰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反而坐实了公司欠款事实。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现实中,80%的小微企业买卖纠纷都栽在“图省事”上:觉得微信聊得熟就不签合同、用私人账户收款。可一旦打官司,聊天记录就是“铁证”——就像本案,公司一句“微信不是我的”根本站不住脚。记住:生意可以口头谈,但责任必须白纸黑字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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