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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将导致利息损失-长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长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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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2)豫1082民初637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被告长葛市金某路街道办事处通过该办事处政府采购小组确定原告长葛市启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清潩河沿岸住户的宅子楼墙体外立面提升改造项目的施工方,金某路街道办事处(甲方)与启某公司(乙方)陆续签订9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金某路办事处王某、胥某、胥某宝、李某翠、胥某军、胥某根、李某坡、关某、贺某庄等宅子楼墙体外立面提升改造工程,合同约定了合同工期、工程价格、双方权利义务、施工安全、验收等事项,付款方式均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上述9份合同总计工程款8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案涉工程全部完工后,于2019年6月10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催要工程款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长葛市金某路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5万元,利息则从2022年11月16日(原告起诉日)起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简单说,企业赢了工程款,但利息少算了三年多——原本该从2019年6月10日验收日起算,结果法院只支持从起诉日开始算。

三、核心观点:别让“模糊条款”偷走你的真金白银!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合同里写了“验收后付钱”,但没写具体哪天付,结果利息损失大了!
为啥呢?法院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这种说法太笼统——是验收当天?还是验收后一周?没写清楚就等于没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付款时间不明的,利息只能从起诉日算起。本案中,工程2019年6月10日就验收完了,但企业拖到2022年11月才起诉,白白损失了三年多的利息(约13.9万元)。对企业来说,这可不是小数目:85万工程款,按年息4%算,一年就是3.4万,三年少收10万+,够多招一个员工了!

给企业的风险提示:

  1. “验收后付钱”必须加日期! 别图省事写“验收合格后付款”,一定要明确写成“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款”或“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款”。哪怕只写“3日内”,也能锁定利息起算点。
  2. 验收文件当场签! 工程完工后,务必让对方签字确认验收日期(比如2023年5月1日)。别口头说“行了”,没书面证据,法院连验收日都难认定。
  3. 超期不付马上行动! 如果对方拖欠,别等一两年。法律有“诉讼时效”,一般3年,但拖得越久,利息损失越大。本案原告要是2019年就起诉,利息能多拿10万+。

记住:合同不是“差不多就行”,每个字都连着钱。尤其和政府部门合作,对方可能说“财政流程慢”,但你的合同必须写死时间节点——这是保护自己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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