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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存放他人场地无合同企业不担责 - 荥阳财产损害赔偿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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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0)豫01民终1808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8年6月19日经原审法院调解,某盛公司与高阳信用社达成协议,某盛公司以其抵押物3500T/cm²挤压机及生产线、泵机机组、配电设备(PC机操作台)抵偿高阳信用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当日,某联公司与高阳信用社签订抵债资产变卖协议,约定某联公司以600万元价款购买上述抵债资产。次日,高阳信用社向某联公司出具600万元货款收到条。付款后,某联公司一直未搬运、处置这些设备。之后,某盛公司将场地转让给扬某公司。
2018年2月至3月,蔡某豪在打工的扬某公司,与他人将存放于该公司院内某联公司的3500T/cm²挤压机上五件嘴型Ⅰ、Ⅱ、Ⅲ、Ⅳ、Ⅴ,五件配套喇叭口Ⅰ、Ⅱ、Ⅲ、Ⅳ、Ⅴ及一件嘴套、电缆线和三台配套变压器内的铜排线盗走变卖。2019年12月26日,蔡某豪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九个月,法院责令其退赔某联公司损失1430610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某联公司要求扬某公司赔偿60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扬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企业把东西存放在别人场地,但没签保管合同,出了事不能找场地提供方赔钱。法院为啥这么判?很简单:某联公司花了600万元买设备,却十年没搬走,直接堆在扬某公司的院子里。既没签协议说“你帮我保管”,也没付过保管费,更没证据证明扬某公司主动答应看管。结果设备被保安蔡某豪偷走损坏,损失只能找蔡某豪个人赔——刑事判决都让他退钱了,扬某公司压根儿不背这个锅。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东西放你地盘上,你当然得负责!”但法律不这么认。关键点有三个

  1. 保管责任要“白纸黑字”:设备放别人场地,必须签书面保管合同,写清谁管、怎么管、出事谁赔。口头说“放这儿吧”等于没说,法院不认。
  2. 别当“甩手掌柜”:某联公司买了设备十年不处理,是自己大意。企业买资产后务必及时搬运或明确存放方案,长期闲置等于给风险留门缝。
  3. 损失找错人白忙活:设备被偷是蔡某豪个人犯罪,不是扬某公司指使的。法院说得很直白:没有合同,场地提供方没义务当“免费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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