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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如何合理约定付款条件与担保责任-汉川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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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民终244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9月6日,汉川某部经营部(合同乙方)与湖北某料有限公司(合同甲方)签订了一份《钢材销售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就该公司综合楼项目向乙方采购钢材(约200吨);付款方式为:基础至1-6楼付款20万元,6至9楼付款10万元,封顶付款20万元,其余尾款两个月付清;若甲方未按合同定期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总欠款3‰偿付违约金;合同甲方代表梁某、云某为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发生违约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2022年1月11日,湖北某料有限公司向汉川某部经营部的经营者黄某出具了证明,载明:原梁某购黄某钢材款176405元转由湖北某料有限公司承担。2023年10月18日,汉川某部经营部与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费为20000元。

一审判决湖北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6405元及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从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并支付律师费20000元,但驳回了要求梁某、云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二审改判:维持律师费支付判决;将违约金标准从日利率万分之三提高至年利率24%;同时判决梁某、云某对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但暗藏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极易忽视的两大法律"陷阱",值得所有企业经营者高度重视。

第一个关键点:违约金约定不是越高越好,但也不能过低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日3‰(相当于年化109.5%),一审法院认为过高,直接调整为日万分之三(年化约10.95%)。但二审法院认为这个调整幅度过大,最终调整为年利率24%。这告诉我们:企业约定违约金时要有"度",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约定越高越好。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就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同时,也不能因为担心违约金过高而不敢主张合理范围内的违约金。实践中,年利率15%-24%是法院较为可能支持的范围。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违约金条款可约定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4倍计算",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保障自身权益。

第二个关键点:模糊的付款条件可能导致担保责任"失效"
本案中最大的教训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封顶付款20万元,其余尾款两个月付清"。问题是,工程一直未封顶!这导致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进而影响了保证期间的计算。一审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所以驳回了担保责任请求;二审则因重新认定保证期间起算点而改判。这警示我们:以不确定事件为付款条件的合同条款,可能让企业陷入"债务长期不明确"的困境。特别是当您作为债权人时,如果合同约定"工程封顶后付款",而工程迟迟不封顶,您的债权就可能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作为担保人时,也可能因保证期间起算点不明确而意外承担长期责任。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付款条件要具体明确:避免使用"工程封顶后"、"验收合格后"等模糊表述,应约定具体的时间节点或可量化的标准,如"主体结构完工后30日内"或"自交付之日起60日"。
  2. 担保条款要完整: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建议至少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2年),并约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如书面通知、邮件等),避免因无法证明已主张权利而丧失担保权益。
  3. 定期确认债权:即使合同约定条件未成就,也应定期(建议每6个月)向对方发送书面确认函,明确债权金额和催收意思表示,这样既能中断诉讼时效,也有助于明确债务履行期限。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有合同就行",却忽视了合同条款的质量。本案中,如果当初合同约定"若工程在12个月内未封顶,则视为条件成就",或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2年",就不会出现一审败诉担保责任的情况了。

四、专业法律支持,让企业经营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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