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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取得土地权属擅自收取通道费被判返还不当得利-丹江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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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4)鄂0381民初4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9日,丹江口市某庚有限公司向康某出具聘书,聘请康某为某庚公司工作人员,聘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算。2018年元月4日,某庚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丹江口市某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因涉诉原因自2016年起已不能正常使用。……康某所收款项属某庚公司所有,由某庚公司使用、收益、处分。"2021年某贸公司将位于路左侧的院墙拆除,形成宽约3米的大门。某庚公司告知某贸公司该院墙系某庚公司所有,要求某贸公司恢复原状或补偿6万元后可永久通行。2022年9月28日,经双方协商,某贸公司根据某庚公司要求将款项支付至康某所提供的账户。同日,某庚公司向某贸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款方式为转账,金额60000元,收款事由天河新村开门通道长期使用补偿金(一次性解决),经办人为康某。庭审中,某庚公司称2022年12月31日的记账凭证显示,已从康某处收到某贸公司所交的天河新村开门通道长期使用补偿金6万元。另查明,2023年10月18日,丹江口市某乐开发有限公司张贴严正声明,载明:"近期发现本公司边界围墙未经本公司协商、许可,擅自在此处围墙上砸开通道自由通行,严重侵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安全隐患。现严正声明如下:丹江口市某乐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取得本宗土地,办理了丹江口国用(2007)字第754号《土地使用权证》。相关侵权人限30日内主动与我公司联系,恢复围墙完整性,本公司已收集现场证据,……"2007年12月3日,中国某某控股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甲方)与丹江口市某乐公司(乙方)签订《丹江口市新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7年12月11日,某乐公司办理编号为丹江口国有(2007)第754号土地使用证。2013年6月16日,某乐公司与某庚公司签订《新港土地转让说明》,载明:"某乐公司与某庚公司是关联公司(两个公司同一个法人)。丹江口国用(2007)第154号土地使用证登记在某乐公司名下,某乐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尽快办理地产项目建设规划手续,某乐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某庚公司。由某庚公司开发建设商品房。某乐公司协助某庚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及商品房报建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某庚公司向某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6万元,驳回某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认为某庚公司既非院墙建设方,亦未取得院墙使用权,收取6万元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向某贸公司全额返还6万元,同时撤销了一审将款项判给某乐公司的判决。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看似简单的"通道费"纠纷,背后藏着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四大法律"地雷",让我们用大白话一一剖析:

1. "口头说好不算数,登记才是硬道理"

某庚公司声称与某乐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但法院为什么不认?关键在于:不动产的"身份证"只认登记,不认合同。就像买房一样,签了合同不代表房子就是你的,必须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才算数。本案中,某庚公司只有一纸转让说明,土地证上仍登记在某乐公司名下,所以法院认定某庚公司无权收取通道费。

企业避坑指南

2. "收钱容易退钱难,无证收费必吃亏"

某庚公司收了6万元"通道使用费",结果被法院判为"不当得利"必须全额退还。什么叫不当得利?简单说就是"你没有合法理由拿了我的钱,就得还回来"。本案中,某庚公司既不是土地权利人,也不是院墙建造者,却以"允许通行"为由收费,完全站不住脚。

企业避坑指南

3. "公款进私账,风险大如天"

某庚公司因为账户被法院冻结,就让员工康某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项。虽然法院认定这是职务行为,公司要承担责任,但这做法极其危险:万一康某不把钱交给公司怎么办?公司如何证明这笔钱是公款?这极易引发财产混同、员工挪用等风险。

企业避坑指南

4. "诉什么判什么,请求不明白全白忙"

一审法院把6万元判给了某乐公司,但某乐公司自己根本没在本案中要求某贸公司返还这笔钱!这就像你去法院告邻居欠你钱,结果法官判邻居把钱还给你朋友,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属于严重程序错误。

企业避坑指南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商业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你以为的"行业惯例"、"口头约定",在法庭上可能一文不值。一次不当收费,不仅损失金钱,更损害企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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