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员确认货款公司须担责,个人无需还款-颍上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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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26民初32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被告邵某联系原告颍上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要求原告为阜阳某建材有限公司送煤炭。2022年9月26日,杨某通过微信向邵某发送过磅单,并附言“13.61*1280=17420”。邵某回复“好的”。但一直未支付货款。邵某向法院提供的阜阳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证明载明:“邵某身份证号34120319****,在我公司任职采购员,采购我公司生产用原材料,2024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任职期间的采购行为为我公司经营行为,特此证明。”
法院判决:阜阳某建材有限公司需支付货款174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2022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驳回原告对邵某的诉讼请求。简单说,公司要还钱,采购员个人不用担责。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职务行为≠个人债务,企业必须管好“嘴和手”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致命漏洞”:交易时没分清“谁在说话”。邵某只是采购员,微信里一句“好的”,法院却判公司买单。为什么?关键就两点:
- “嘴”要说清楚:邵某明确说“为公司采购”,公司也出证明承认他是采购员,且过去货款都是公司付的。法院一看:这明显是职务行为,不是他个人买煤。
- “手”要留证据:原告保留了微信记录和公司证明,直接锁死“交易对象是公司”。要是没这些?原告可能血本无归——因为邵某个人根本没钱还。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提示(说人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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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货方(如原告):别只盯着“联系人”要钱!下次遇到采购员下单,务必做到:
✅ 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写明“某某是采购员,可代表我司签收货物”);
✅ 让货款必须从公司账户支付(个人转账?立刻警惕!);
✅ 微信确认金额时,加一句“请贵司(XX公司全称)确认”。
否则就像本案原告,差点把官司打错人——要钱时才发现采购员早离职了! -
采购方(如被告公司):别让员工“裸奔”谈业务!
✅ 给采购员发书面授权(哪怕电子版),写清权限范围;
✅ 付款时统一用公司账户(别让员工垫付再报销,否则易被当成个人交易);
✅ 员工离职后24小时内发函通知合作方(本案公司就因及时出证明,成功甩掉个人责任)。
否则可能吃哑巴亏:员工私吞货款?公司照样得赔!
最要命的是:很多老板觉得“微信聊得挺好就不用签合同”,但本案原告赢在微信+公司证明的组合拳。法律只认证据,不认“我以为”。
四、征和提醒:法律风险像感冒,预防比治疗便宜百倍
这个案子再次证明:企业90%的纠纷,源于10%的疏忽。您可能觉得“我们小公司用不着法务”,但欠款1.7万就能打官司,您赌得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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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基于真实判例改编,细节已脱敏。企业具体风险需结合实际情况评估,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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