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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资金未到位为由拖欠中小企业工程款-枣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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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83民初39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6月22日,湖北某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公司)与枣阳市自规局签订《2018年度襄阳市枣阳市刘升镇杨湾等5个村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金额为3132500元。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具体付款时间为"财政专项资金到位后54天内支付(若财政专项资金未到位则顺延支付结算款)"。

合同签订后,某水公司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2018年12月11日,襄阳市某资源局出具验收批复,确认项目验收合格。2022年11月20日,武汉某辉会计事务所受枣阳市某投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委托进行审计,确认某水公司施工标段审定金额为3167075.18元。截至诉讼前,枣阳市自规局已支付工程款2639500元,剩余527575.18元未付。

枣阳市自规局辩称因"财政专项资金未到位",付款条件未成就。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中"财政资金到位后付款"的约定违反国家保护中小企业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最终判决枣阳市自规局在七日内向某水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2万余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政府项目付款不能"等钱到位"

这个案子看似是普通工程欠款,实则暴露出一个企业极易踩坑的关键问题:政府部门不能拿"财政资金还没拨下来"当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

许多中小企业承接政府工程时,常被要求签订类似"财政资金到位后付款"的条款。但国家早已明令禁止这种做法——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本案中,枣阳市自规局辩称"财政资金没到位所以不能付钱",但法院直接认定该条款无效。原因很简单:政府项目资金本应提前落实,不能让中小企业垫资施工,更不能因政府内部资金问题让企业"躺枪"。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1. 签合同时要"较真"付款条款
    若政府部门坚持写"等财政资金到位再付",必须当场提出修改。正确写法应是:"工程验收合格后XX日内支付",且时间不能超过60天。别因"对方是政府"就妥协,这种条款签了也白签!

  2. 被拖欠时别被"财政困难"吓退
    遇到以"财政紧张""资金未拨付"为由拖延付款的,可直接告知对方:

    "根据国家规定,政府项目付款最长不超过交付后60天,贵单位行为已涉嫌违规。"
    保留好验收报告、审计文件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本案中某水公司正是靠完整的验收和审计证据才胜诉。

  3. 警惕"背锅侠"陷阱
    本案被告还想拉枣阳市某投公司当"替罪羊",辩称"实际付款方是它"。但法院明确:合同只约束签字双方!中小企业签约时务必确认:

    • 与谁签合同就找谁要钱
    • 别轻信"我们只是代建方""钱由其他公司付"等说辞
    • 要求付款主体必须是合同签约方

特别提醒:政府项目虽"靠谱",但付款最容易"拖拉"。中小企业接单前务必做到:
✅ 查清签约主体是否具备独立付款能力
✅ 拒绝任何超过60天的付款约定
✅ 要求合同明确"不以财政资金到位作为付款前提"

记住:国家三令五申保护中小企业,政府部门更应带头守法。企业只要守住"60天付款红线",就能避免陷入"干了活拿不到钱"的困境。别让政府工程变成"伤心工程",你的合法收益,一分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