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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调解劳动争议不得重复起诉-枣阳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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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8)鄂06民终35号
审理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张某,男,1940年9月25日出生,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枣阳市支行代管的枣阳市徐寨农村信用合作社老街信用分社主任。1994年1月29日,农行枣阳支行以张某任职期间有违规违纪擅自发放贷款为由,对其作出停职和停发部分工资的处分,每月仅发100元基本生活费。同年10月20日,农行枣阳支行下发文件,决定对张某停职检查,期间只发生活费135元。同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张某问题,1995年1月1日认定张某不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将卷宗退回农行枣阳支行。1995年12月27日,农行襄阳分行以张某贪污公款为由作出开除张某公职的处分。1996年12月30日,襄阳市金融系统纪检组复核维持了该处分决定。

此后张某多次提起诉讼。2009年4月15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襄中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枣阳信用社一次性支付张某各项费用共计12990.96元;赔偿仲裁费及其他损失816元;自2008年1月1日起,枣阳信用社按时足额发放张某退休待遇,张某与枣阳信用社其他退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张某向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湖北枣阳某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支付2011年7月以来少报社保转入工资基数10198元、补发不足2400元及少报工龄应补工资4000元,合计16598元;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16598元;支付上诉申诉费3251.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已在2009年民事调解书中全部解决,其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张某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提示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看似复杂,实则揭示了一个简单却常被企业忽视的法律原则:已通过调解或判决解决的争议,不得重复起诉。张某在2009年已与枣阳信用社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约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却在7年后再次就相同事项起诉,法院自然不予支持。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传递出两个关键风险防范点:

第一,调解协议要"写清楚、无死角"
很多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时,为求快速解决,往往在调解协议中使用模糊表述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但未具体列明已解决的事项。本案中,2009年的调解书明确写明了"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和"享受同等待遇",这成为驳回张某后续诉讼的关键证据。
企业实操建议

第二,退休人员管理需"依法定、留痕迹"
张某1940年出生,2000年已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但其仍在不断主张"工龄计算""待遇补发"等问题。法院明确指出"张某已年满60周岁,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合同业已终止"。
企业实操建议

特别提醒:本案中,张某多次因"未经仲裁直接起诉"被驳回,可见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诉讼"。企业遇到类似纠纷时,务必注意:

  1. 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提交答辩
  2.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必须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3. 已生效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无需另行起诉

劳动纠纷看似"小事",但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长达十余年的诉讼拉锯战。企业应当建立"争议早识别、证据早固定、解决早到位"的闭环管理机制,既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也避免自身陷入无谓的诉讼泥潭。记住:一份严谨的调解协议,胜过十次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