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第三方销售时如何避免被认定为与销售员存在劳动关系-凤阳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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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皖1126民初52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7月26日,覃某经叶某招聘,从事五福坊项目房屋的销售工作。2023年9月18日,凤阳某城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杨某向覃某转账支付了包括覃某在内的共六人2023年7月份、8月份工资20400元,覃某收款后除自己的报酬外,向其他五人分别进行了转款。吕某分别于2023年10月25日、2023年11月29日、2024年1月13日向覃某微信转账支付了9月份、10月份、11月份每月工资各3000元。覃某工作中,前期由叶某进行管理,后期由吕某、程某共同管理。2024年2月1日,覃某通过微信向程某告知其离职。之后,覃某向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凤阳某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份拖欠的工资6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8000元等。
另查明,2023年6月3日,甲方凤阳某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乙方合肥某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营销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五福坊”项目,乙方指定叶某为驻场策划人员、吕某为销售项目经理,乙方承担自身团队人员成本及工资,甲方承担销售物料等费用。2023年9月18日,程某向凤阳某城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借条,借款20400元并指定转至覃某账户;后续吕某也以借款形式向凤阳某城置业有限公司支取款项用于发放工资。
法院判决:凤阳某城置业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覃某工资、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合肥某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需支付覃某拖欠工资6000元、经济补偿3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000元;驳回凤阳某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的核心是: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销售时,千万别让“帮忙”变成“背锅”!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签了代理合同,销售人员就是代理公司的人,自己不用管。但现实中,稍不注意就可能被员工“反咬一口”,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最终赔钱又补税。本案中,凤阳某城置业有限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三点:
- 合同写得清清楚楚: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合肥某为公司)承担自身团队工资”,且指定了驻场人员(如叶某、吕某)属于乙方团队,避免了责任模糊。
- 工资支付不越界:虽然凤阳某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曾转账给覃某,但立刻由程某补了借条,说明这是“代付借款”而非发工资。真正稳定的工资都是由吕某从代理公司渠道支付的。
- 管理权限分得明:覃某前期由叶某、后期由吕某和程某管理,全程没有证据显示凤阳某城置业有限公司直接指挥员工。如果开发商天天给销售员排班、开会,就容易被认定为实际雇主。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 合同要“划红线”:在代理合同里必须写明“代理方全权负责其员工招聘、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并指定具体负责人(如“销售经理由乙方派驻”)。千万别笼统说“甲方配合乙方管理”,这等于给自己挖坑!
✅ 钱款往来留证据:如果因流程需要代付工资,务必让代理方当场签借条,注明“此款为乙方借款,用于支付其员工工资”。像本案中程某的借条就救了开发商一命——没借条的话,法院很可能认定是开发商在发工资。
✅ 管理边界要清晰:开发商只管项目大方向(比如定价、物料),别插手代理公司员工的考勤、任务分配。让销售人员穿代理公司工装、用代理公司名义对接客户,避免出现“我们都是开发商的人”这类聊天记录。
记住:劳动关系的认定,看的是“实际谁在管人发钱”,不是看合同怎么写。企业以为的“小方便”(比如财务代转一笔钱),可能变成劳动仲裁时的“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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