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商以他人名义申报出库未实际销售不构成欺诈-凤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126民初322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月16日,朱某从凤阳某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五菱牌多用途乘用车一辆,发动机号×××14,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当日朱某全额支付购车款45000元、车辆购置税3879.31元。朱某接收所购车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在4S店维修保养过程中,朱某发现所购车辆车主为孟某旭、车牌号码为皖M2××,并被告知该车不能再享受首保免费维修。事后朱某和某利公司协商,某利公司于2019年5月3日给该车辆做了免费首保。2020年8月2日,朱某在4S店维修时,车主为孟某旭,车牌号码为皖M5××。朱某认为所购车辆曾经有销售和维修记录,属于二次销售车辆,某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协商未果,朱某于2020年8月4日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8年7月31日,某利公司将案涉车辆以孟某旭的名义向厂家申报出库。车牌号码为皖M2××**的车辆在凤阳县无车辆信息。孟某旭所有的车辆是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发动机号:×××71。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9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起看似简单的汽车买卖纠纷,给所有汽车销售企业敲响了警钟:看似无害的内部操作,可能引发消费者信任危机,甚至让企业陷入法律纠纷。法院虽然最终认定不构成欺诈,但其中蕴含的风险值得所有企业深思。
1. "申报出库≠实际销售",但操作必须规范
很多汽车经销商为了完成厂家销售任务或获取返点,会进行"虚拟销售":以员工或关联方名义向厂家申报出库,但车辆并未实际交付。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虽然某利公司以孟某旭名义申报出库,但车辆未实际交付,仍是新车。然而,这不等于企业可以随意操作。消费者发现车辆"有前主人"后,即便最终不构成欺诈,也会严重损害企业信誉。风险防范建议:避免使用个人名义进行车辆申报;如必须内部流转,应建立规范记录,并确保不影响最终消费者权益。
2. 信息披露要主动透明,别等消费者自己发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的信息。本案中,某利公司未主动告知朱某车辆的申报情况,导致朱某在4S店"意外发现",产生被欺骗感。虽然法院认为不构成欺诈(因为车辆仍是新车),但如果企业故意隐瞒车辆曾被使用、出过事故等信息,则极可能被认定为欺诈,面临"退一赔三"的严厉处罚(如退4.5万元+赔13.5万元)。风险防范建议:主动向消费者说明车辆完整历史,特别是曾有申报记录的情况;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标注车辆状态,消除消费者疑虑。
3. "新车"界定有标准,别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法律上认定"新车"的关键是:是否有正式销售合同、是否完成注册登记、是否有实际使用记录。仅厂家出库申报不改变新车属性,但企业必须确保消费者不会误解。本案中,某利公司能证明孟某旭名下实际是另一品牌车辆,才避免被认定为"二次销售"。风险防范建议:完善销售档案管理,保留完整证据链(如证明申报车辆与实际销售车辆的区别);培训销售人员准确解释"厂家申报"与"实际销售"的区别。
4. 小问题及时解决,别让矛盾升级
本案中,某利公司在发现问题后及时为朱某提供了免费首保,这一积极态度帮助减轻了责任。如果企业对消费者质疑置之不理,小问题很容易演变成法律纠纷。风险防范建议: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消费者提出疑问时第一时间核实并沟通;设置合理的补偿方案(如免费保养、赠送配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5. 书面合同不能省,口头承诺风险大
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凭口头约定交易,导致纠纷发生后难以还原真实约定。虽然法院根据事实认定了合同关系,但如果是更复杂的交易,缺乏书面合同将极大增加企业败诉风险。风险防范建议:所有交易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车辆状态、质保条款、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避免"承诺写在烟盒上"式的口头保证。
四、专业法律顾问为企业保驾护航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难免会遇到合同纠纷、消费者投诉等问题,一个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能帮您提前识别风险、规避法律陷阱。征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注企业服务的法律顾问机构,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服务,您可以先试用满意后再付款,让您无需担心前期投入,就能获得专业、及时的法律支持。无论是合同审核、风险防范还是纠纷处理,我们的团队都能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为您解决问题,让企业经营更安心、更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