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提质量问题索赔难成功-肥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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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2民初537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0年1月25日,肥东某波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东某波公司)与原合肥某二建筑安装总公司(后更名为中建某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某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建某际公司承建肥东某波公司的综合楼工程。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质量需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若不合格,承包方必须自费返修。2010年6月8日,双方补充协议确定工程总价为233万元。施工过程中,肥东某波公司对质量提出异议,中建某际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委托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检测,报告显示现浇板负筋间距、保护层厚度等存在缺陷,需整改。中建某际公司随后进行了整改,并于2011年12月23日与肥东某波公司共同验收,验收报告显示“综合质量评定合格”,工程随即交付肥东某波公司使用。此后,肥东某波公司一直正常使用该综合楼。直到2018年9月10日,肥东某波公司才另行委托江苏某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施工消防工程,并支付费用129500元。2020年7月,肥东某波公司起诉中建某际公司,要求其对工程返修至合格并承担消防工程费用。
法院判决结果:肥东县人民法院驳回了肥东某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肥东某波公司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工程验收环节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在于: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多年后,企业再以质量问题索赔,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为什么?因为法院认为,验收合格是工程质量的“终点线”——一旦双方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就等于企业默认工程没有问题。就像你买了手机,当场验货说“没问题”,用了一年后再找卖家说“屏幕有划痕”,卖家肯定不认账,法院也不会帮你“翻旧账”。
本案中,肥东某波公司犯了两个致命错误:
- 拖延验收问题:检测报告早在2010年就指出工程缺陷,但中建某际公司整改后,双方在2011年12月验收时明确写“合格”。肥东某波公司当时没提异议,却等到2020年(时隔近9年)才起诉,相当于自己放弃了“质检权”。
- 混淆责任范围:消防工程在原合同中本应由中建某际公司完成,但肥东某波公司从未在验收时提出消防问题,反而在工程交付6年后才自行施工。法院认为,这属于企业后期自主改造,不能甩锅给原承包方。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验收必须“当场较真”:工程完工后,别怕麻烦,要对照合同逐项检查。发现问题立刻书面通知承包方整改,并保留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千万别学本案企业“先收房再扯皮”,一签字验收,再想追责就难了。
- 合同写清“质量红线”:签合同时,明确约定“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流程”,比如:“若整改后仍不合格,承包方需在X日内返工,否则按日赔偿损失”。避免模糊表述如“达到合格标准”,要具体到国家标准编号(如GB 50204-2015)。
- 消防等专项工程别“漏项”:像消防、电梯这类专业工程,务必在合同中单独列明施工范围和验收标准。如果承包方没做,验收时必须书面记录缺失项,否则后期自己补做,费用只能自己扛。
- 时效就是“生命线”:质量问题索赔一般要在知道问题后3年内提出(法律上叫“诉讼时效”)。本案拖了近9年,法院直接以“过期”为由驳回——记住:维权不等人,拖延等于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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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企业名称及人名已做脱敏处理,旨在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