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供应商仍可索要货款 - 巢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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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883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被告之间存在水泥买卖合同关系。从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双方有大量贸易往来,被告支付货款基本通过纸质或电子承兑汇票,部分汇票承兑人是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2017年12月14日,被告安徽巢湖某信水泥有限公司向原告巢湖某力水泥有限公司背书转让一张5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到期日2018年5月28日)。原告收到汇票后,于2017年12月28日背书给淮南某力燃料(芜湖)有限责任公司,次日该公司又背书给淮矿某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因宝塔石化财务公司资金问题,汇票到期未能兑付。2019年6月26日,淮矿某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淮南某力燃料(芜湖)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并获清偿;同年8月27日,淮南某力燃料(芜湖)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行使再追索权。经抵账协议确认,淮南某力燃料(芜湖)有限责任公司从应付原告的煤炭款中扣除了该50万元汇票金额,实际将票据退还给原告。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财务人员(微信号"×××50")反映票据未兑付情况并追索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安徽巢湖某信水泥有限公司10日内向原告巢湖某力水泥有限公司支付50万元货款。
三、核心风险提示:商业承兑汇票不是“免死金牌”!
本案看似是票据纠纷,实则揭示了一个致命误区:企业误以为“背书转让汇票=货款已付清”。被告某信水泥公司坚持认为“票据已合法转让,风险应由承兑人承担”,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商业承兑汇票只是支付工具,若未特别约定“票据交付即消灭基础债权”,当票据无法兑付时,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并未完成!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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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付”≠“货款结清”
本案中,被告用汇票支付50万元货款后,以为万事大吉。但因宝塔石化暴雷导致汇票作废,原告实际未收到钱。法院强调:除非合同白纸黑字写明“票据交付即视为货款付清,票据风险由收款方承担”,否则供应商仍可回头找你补货款!
→ 企业行动指南:签合同时务必增加类似条款:“甲方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自票据背书完成之日起,乙方不得再就该笔货款向甲方主张权利。” -
票据风险可能“隔山打牛”传回你手中
原告收到汇票后背书给第三方,第三方又背书给下家……看似与被告无关。但当最终持票人被拒付时,追索链会沿背书顺序逆流而上,最终可能回溯到最初付款方(即被告)。本案中,原告被后手追索后,损失又转嫁给被告。
→ 企业行动指南:避免接受高风险企业(如暴雷的宝塔石化)承兑的汇票;对长期合作客户,建议约定“若票据无法兑付,由付款方在X日内以现金补足”。 -
“票据追索”和“合同追索”可二选一,但企业常踩时间坑
被告辩称原告应在票据拒付后3个月内行使追索权(票据法规定),但原告选择基于买卖合同起诉。法院认可这种操作——当票据权利失效时,债权人可回头主张基础合同权利!
*→ 企业行动指南:作为收款方,若票据被拒付:- 优先走票据追索(3个月时效严苛,需快速行动);
- 若错过时效,立即转向买卖合同主张权利(通常3年时效),并保留被追索的证据(如抵账协议、付款记录)。*
给企业的救命建议:
- 合同里堵住漏洞:明确约定票据支付的效力边界,例如:“乙方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即视为收到货款,票据风险自行承担。”
- 汇票审查别偷懒:对承兑人做背景调查(可通过“企查查”查涉诉、失信记录),避免接“纸老虎”汇票。
- 被追索时快留证:像本案原告一样,用《抵账协议》+微信记录固定“实际未收到货款”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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