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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需证据充分,企业用车管理要规范-宜昌夷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宜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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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506民初7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6日17时33分,刘某波驾驶车牌号为鄂E5的小型客车沿G348(夜明珠路)与下姜线T型交叉口50米下牢溪入口处时,与宋某骑自行车沿G348(夜明珠路)往三游洞方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205064****5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波负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宋某受伤后到宜昌市某某医院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23年11月15日出院,住院9天,出院医嘱为休息二周;不适随诊。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6日、2023年12月13日、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2月27日,宋某到医院进行了复查,医院治疗意见均为:休息一周,止痛对症治疗,康复治疗。支付医疗费合计2612.89元,宋某自行支付419.25元,刘某波垫付2193.64元。

同时查明,宋某的自行车于2019年2月18日购买,购买价格为2968元,某乙公司定损为1000元,另宋某主张手机边框磨损1180元、手表磨损970元,某乙公司定损为各300元。

另查明,刘某波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鄂E5****)在某乙公司购买了保险。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宋某的总损失为11617.89元,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自行车及配件损失等。由于刘某波已垫付2193.64元,最终判决某乙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宋某9424.25元,同时返还刘某波垫付款2193.64元,并驳回了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交通事故法律风险

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近一半的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证据不足"。对企业来说,无论您是事故中的责任方还是受害方,都可能面临类似的法律风险。那么,企业该如何防范呢?

第一,"谁主张,谁举证"是铁律,证据不足必吃亏
宋某主张了近2万元的损失,但法院只认定了1.1万多元。为什么?因为他无法证明:

对企业启示:当您的企业车辆发生事故,或员工驾驶企业车辆出事时,一定要注意:

第二,财产损失要算折旧,不能按原价索赔
宋某2019年花2968元买的自行车,2023年出事时法院只认定了1000元损失。手机手表等物品也因无法证明实际损失而被大幅调低。很多企业主常犯的错误就是:车辆或货物损失后,直接按购买价格索赔,忽略了物品折旧。

对企业启示

第三,员工驾驶企业车辆,企业责任逃不掉
虽然本案中刘某波是个人驾驶,但如果换成企业员工驾驶公司车辆出事,企业作为雇主很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明确指出:"被告刘某波与某乙公司依法应当对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企业启示

第四,合理索赔≠狮子大开口,否则适得其反
宋某主张的损失明细非常详细,连"迪卡侬头盔"、"鸿星尔克运动裤"都列出来了,但因为缺乏证据,大部分没得到支持。更糟糕的是,他把诉讼费也转嫁给了自己——因为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他需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诉讼费用。

对企业启示

小结

这起宜昌夷陵区的交通事故案例告诉我们:在法律面前,光有"道理"不够,必须有"证据"。对企业而言,车辆管理看似小事,却隐藏着大风险。规范用车制度、保留完整证据、合理评估损失,才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

作为企业,您可能觉得"事故不会发生在我身上",但一旦发生,没有准备的企业将付出远超事故本身的代价——不仅赔钱,还可能影响企业信誉和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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