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拖延审计不申请鉴定将承担不利后果-宜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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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民终24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8月23日,有某乙材料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某乙材料公司将其年产1000吨节能环保光引发剂TPO及配套原料项目建筑、安装、市政、绿化等工程发包给某某建筑公司进行建设。约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完工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前,估算总价6500万元。
2021年12月17日,某某建筑公司致函有某乙材料公司,明确"总承包合同中由某某建筑公司承揽的内容,有某乙材料公司自行签订施工合同,进行结算"。
2021年12月25日和2022年3月15日,有某乙材料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土建维修即公司内日常检修项目发包给某某建筑公司承揽施工。约定工程量在工程申报表、竣工图及有效工程通知单要求范围内,以甲方及监理单位现场签证所确认的实际发生量为准。
2021年10月5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间,某某建筑公司按约定提供了土建零星维修等服务。工程量签证单、工程(工作)联系单和隐蔽工程工序签证单均有双方签字认可。
2022年8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23年2月28日,某某建筑公司向有某乙材料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送审造价为12428994.86元。
2023年9月21日,双方召开工程结算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关于工程结算审核中的25个问题,最终确定意见为按照签证单、联系函或双方约定的包干价计算。
2023年10月17日,双方相关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
2024年12月25日,有某乙材料公司委托第三方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送审金额12428994.86元,审定金额7163093.47元,但未注明审减原因。
有某乙材料公司已向某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60万元(2022年1月29日260万元、2023年1月26日180万元、2024年2月5日20万元)。
某某建筑公司起诉要求有某乙材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870705.42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某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有某乙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两家公司为工程款争执不下,实际上暴露了企业在工程结算环节最常犯的错误——以为拖延就能占便宜,结果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为什么法院会判发包方败诉?关键原因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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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结算等于"认账"
合同里写明"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要对结算资料进行审计",但没写明审计要多久。有某乙材料公司收到结算文件后,拖了一年多才出审计报告(2023年2月收到,2024年12月才出结果),期间还在2023年9月开会确认了25个问题的处理方式,却仍不及时出结果。法院认为:发包方不能仗着自己是甲方就无限期拖延,合理的审计期限一般是90天。超过这个时间还不给明确答复,法律上可能直接视为认可对方的结算金额。 -
有异议不申请鉴定=放弃权利
有某乙材料公司说"不认可结算金额",但当法院明确告知"你方需申请鉴定并交费"时,却迟迟不行动。一审法官两次提醒,还组织选好了鉴定机构,有某乙材料公司就是不交鉴定费。法院强调:谁对结算金额有异议,谁就该主动申请鉴定。就像买东西觉得价格不对,你得找第三方验货,不能光嘴上说"不值这个价"却不行动。本案中,有某乙材料公司既不申请鉴定又提不出具体反驳证据,最后只能"自认倒霉"。 -
单方做的审计报告不作数
二审时有某乙材料公司拿出自己委托的审计报告,想证明工程款只有700多万。但报告里只写"审减了500多万",却不说为什么减、怎么减的。法院直接没采信这份报告。企业自己找人做的审计,就像自己称体重说自己瘦了——没第三方见证很难让人信服。特别是工程结算这种专业问题,必须双方共同认可的机构才有说服力。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合同要写清"时间表"
下次签合同时,务必注明:"收到结算文件后60日内完成审计,逾期视为认可结算金额"。别用"及时审计"这种模糊表述,给自己挖坑。
✅ 异议要"有理有据有行动"
如果对结算金额有疑问:
- 第一步:7天内书面列出具体异议点(比如"XX项目多算了200平方米")
- 第二步:15天内申请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
- 第三步:按时交鉴定费(一般几千到几万,比起几百万工程款微不足道)
✅ 日常管理留好"证据链"
本案中某某建筑公司能赢,关键是有每张签证单都有双方签字。建议企业:
- 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养成"当日事当日签"习惯
- 使用带时间水印的工程管理APP拍照留存
- 重要变更必须有书面联系单,口头说的不算数
特别提醒:
很多国企/央企因内部流程长,容易在结算环节"踩雷"。本案有某乙材料公司自称"国有企业要走审计程序",但法院明确表示:民事合同中双方地位平等,不能因有国资背景就超越合同约定。内部流程慢不是拖延对外结算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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