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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逾期不还款,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当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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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21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月18日,吴某与当阳某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编号:南正街家装贷20240118号),借款用途房屋装修,借款金额150000元,借款期限120个月,借款利率4.5%,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还款日为18日,还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含提前到期借款),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同日,宋某与当阳某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南正街家装贷20240118-1号),约定担保主合同为吴某与当阳某商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或借款展期后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之次日起三年。当日,当阳某商行向吴某发放贷款150000元,吴某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偿还借款本金3990.69元,利息2227.64元。之后未再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2025年4月7日,当阳某商行通过微信方式向吴某发送逾期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案涉贷款于2025年4月7日到期。

法院判决:吴某需偿还当阳某商行借款本金146009.31元、利息3665.23元,并自2025年4月14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75%支付逾期利息;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93元和公告费400元由吴某、宋某共同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是:当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不仅自己要"还清老账加罚息",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得"兜底买单",而且贷款机构用微信发通知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就像你帮朋友担保借钱,结果朋友"跑路"了,债主直接找你要钱,法院还支持这种做法。对企业而言,无论是放贷方、担保方还是借款方,都需警惕三大风险点:

1. 放贷企业:别让"通知"变成"无效动作"
当阳某商行通过微信发送《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获得法院认可,关键在于:

2. 担保企业:签"连带责任"就是签"卖身契"
宋某以为只是"帮忙签个字",结果要替吴某背15万债务。连带责任保证的残酷真相是:

3. 借款企业:逾期不是"拖一拖",是"雪球越滚越大"
吴某只还了5个月就断供,结果:

最后划重点:金融借款不是"借了就完事",而是从签合同那一刻起就布满"法律地雷"。企业要牢记——放贷方重在"留痕",担保方贵在"谨慎",借款方赢在"诚信"。特别是2025年新规实施后,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越来越宽松,但对企业规范操作的要求反而更高。做生意可以讲人情,签合同必须讲规矩!